老有所依,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对即将步入“金婚”殿堂的夫妻,丈夫退休金月入过万,却拒绝为家庭支付生活费而“离家出走”;妻子收入微薄,因照顾生病的儿子和幼年的孙子陷入生活窘境,最终选择将丈夫诉至法院。今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夫妻双方步入晚年后,在面对经济困境或者重大疾病时应该如何同舟共济?通过该案件,双流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周艳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张丽(化名)和其丈夫李刚(化名)是结婚近50年的夫妻,李刚有正式工作,张丽作为家属,与李刚一同在西藏生活,一直没有工作。两人育有一子,但身患重疾,劳动能力有限。2018年李刚退休后,夫妻二人回到成都市生活,平时也经常照顾儿子及正在上小学的孙子。李刚每个月可以拿到13000余元的退休金,张丽每月约有养老金600元。

  但是,两人的夫妻感情在晚年出现了危机。2021年8月,张丽和李刚因家庭琐事又一次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刚将工资卡和社保卡交由张丽支配,张丽负责家庭开销并每月给李刚3000元零用钱。但是李刚却渐生悔意,不愿与张丽居住在一起,也不愿为家庭支付生活费用。去年3月,声称要去看病的李刚选择“离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还带走了他的工资卡和社保卡。

  无奈之下,张丽选择将李刚诉至双流区法院,提出丈夫每月向自己给付1万元扶养费等诉求。

  因为李刚和张丽并未离婚,所以该案件是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庭审中,李刚辩称,因为自身也患有疾病,还要在外租房居住,愿意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生活上应相互照料、相互供养,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它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本案中,张丽作为家庭妇女,一直未工作,现每月600元的养老金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且现张丽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其收入难以维持日常开销和看病支出,生活较为困难。李刚作为张丽的丈夫,对生活困难的张丽理应履行适当的扶养义务。对扶养费的确定标准,法院结合李刚的收入和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消费支出情况等事实,酌情确定从今年5月开始由李刚每月支付张丽扶养费5000元。

  该案中,张丽和李刚一家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李刚的退休金。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的退休金或者养老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对此,周艳飞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她介绍,我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均以共同所有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一项即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养老金、退休金虽不等同于法律所列举的工资、奖金,但本质依然是夫妻所投入的劳动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延续,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艳飞说。

  周艳飞介绍,老年夫妻之间,一方因为重大疾病丧失行动能力和长期卧床时,另一方同样要履行扶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分为物质和非物质两方面内容,该义务既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也包含精神上的陪伴和生活上的照顾。老年夫妻常常会发生一方因疾病导致行动能力受限、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情况,此时,其配偶应当担负起对患病一方的生活扶助、日常照料义务,这是夫妻扶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构建和谐家庭的应有之义。”周艳飞说。

  此外,若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但夫妻选择离婚,那么照顾家庭的一方可以得到一定补偿吗?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周艳飞表示,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石,在家庭共同生活中,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家务琐事等都需要家庭成员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且家务劳动往往难以用经济价值予以量化,看似并未创造价值。而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少的一方,因其时间、精力更多用于累积职业资源和机会,其个人发展前景、预期利益将显著更高。如果无视家务劳动价值,将导致夫妻因离婚产生重大利益失衡,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权益。基于此,法律规定,对于因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