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之亮点
准确评估投资风险 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之亮点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原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
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为了履行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保险公司必须时刻保持必要的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能否被充分有效利用,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及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资金运用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安全性原则。若无法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按时回收资金,甚至使其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陷入经营困境。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关联,若无法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可能损害公众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征求意见稿》根据现实需要,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完善。这有助于准确识别投资资产风险,并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对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针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实行五级分类法,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以及损失类,并针对股权类与不动产资产风险实行三级分类法,分别为正常类、风险类与损失类。2023年,原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对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更新、细化了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及结果运用规定较为明确与成熟,为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借鉴商业银行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在实践中理解与准确运用相关分类标准,也便于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进行跨行业比较。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分类标准作了诸多调整、细化与完善。例如,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定义在具体表述中作了调整,将《指引》正常类的定义中“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修改为“没有客观证据表明”,从概念表述上排除主观因素对资产风险识别的影响;在对关注类的表述上,将关注的重点从识别是否有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转移到是否有偿付能力上;次级类、可疑类定义中“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肯定要造成极大损失”的表述较为主观,也不够清晰和规范,《征求意见稿》将之修改为“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并在具体分类标准上规定了相应量化指标。同时,通过对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也能够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对投资资产风险的警觉性。整体上看,《征求意见稿》的重点突出、规范简练,强化了分类的客观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调整了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明确定性与定量标准,丰富、细化了风险分类时应考虑的风险因素,针对不动产资产范围的扩大调整分类逻辑等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估价更加审慎,从而准确识别资产风险状况,做实保险资产风险管理。
强调穿透识别投资资产 准确反映投资资产风险本质
《征求意见稿》新增审慎性原则,强调“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投资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并在固定收益类、股权类以及不动产资产的风险分类中再次强调了穿透原则。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指出,《征求意见稿》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等。2015年中央结算公司发布的《关于增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要素等事项的通知》对底层资产进行了分类和概念定义。底层资产反映了资金的最终实际流向,底层资产状况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紧密关联,穿透底层资产的目的就是为了管控风险,保障投资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当前,穿透式监管理念已广泛应用于金融监管领域,而在保险领域,随着现代金融市场活动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穿透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例如,在监管方面,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要求“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多层嵌套等问题,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而《征求意见稿》强化穿透原则,也顺应了金融市场发展及保险资金运用现状的需求。《征求意见稿》对于穿透原则的规定主要划分为三个方面:其一,要求“穿透识别投资资产,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其二,“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第三,“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通过这三方面内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穿透原则作了较为完整的表述。
明确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内容与责任,健全资产质量管理系统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人员要求、分类频次、禁止情形等相关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此外,会计师事务所是保险机构审计督查的重要一环,《征求意见稿》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的,明确处理措施,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是保险公司资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内容、各主体职责,既能有效推进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对健全保险资产质量管理系统具有重大意义,还有助于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相关修改以及对于穿透原则的强调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原则,也顺应了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多元状况下风险防范的需求,可有效减少因市场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保险投资市场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