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岳池优筑知恩行幼儿园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胡小红、蒋艳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岳劳人仲案〔2024〕85号),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地址: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岳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覃永达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831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6日上午9:30在大浪劳动仲裁二庭(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钓鱼台工业区21号b栋201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阳江海陵湾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唐成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西劳人仲案非终字〔2024〕41号),你单位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审理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西劳人仲案非终字〔2024〕41号)。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张康生诉你及深圳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13973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第四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喔巴文创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杰祥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12505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0日10时30分在第四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喔巴文创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周佳丽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12183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9日10时在第十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麦奇物流中心(有限合伙)(第三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刘俊辰诉你、深圳鸭嘴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麦冬瑞物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鸭嘴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675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朱志贤诉你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630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第一被申请人按照《离职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98000元。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州市耀祥玻璃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李家亮(身份证号码:360123197208151937)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4]243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方宇钢管厂:你单位职工余文成(身份证号码:511121196801263413)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4年7月9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4]216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乾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高连清旧伤复发确认鉴定申请(编号S212019920240050)已办结。因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旧伤复发鉴定结论书。结论如下:属于旧伤复发,建议停工留薪期1个月。(自2023年12 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做出本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王键先生: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六榕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4455365268H)根据其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28号(原北区德宣路兴隆东三巷10号)房产的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广州市越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货币补偿)协议书》,于2024年8月1日将应支付给您的征收上述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叁仟玖佰玖拾元捌角贰分(¥563990.82元)提存于我处。

  请您凭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明以及《广州市越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货币补偿)协议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如您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

  联系人:钟先生、彭小姐 联系电话:020-38856261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资产转让暨催收处置联合公告

  根据转让方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宁夏分公司Y28240013-2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及编号为宁夏分公司Y28240013-2的《不良资产委托处置协议》,转让方已将其对下表所列债权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所列资产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并受其委托对下列资产进行管理、清收和处置。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受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同时,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此次转让的并已合法拥有的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及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1号院4号楼等2户实物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具体信息如下:

  一、资产基本情况

           

              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

        
           

              单位:人民币 元

        
           

              债权资产

        
           

              地区

        
           

              债权本金余额

        
           

              保证人信息

        
           

              抵/质押物信息

        
           

              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

        
           

              石嘴山

        
           

              25,000,000.00

        
           

              由宁夏玉泰工贸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鑫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斌、金建军、杨文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无

        
           

              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

        
           

              58,500,000.00

        
           

              由张晨民、北京金惠新悦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金惠新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责任保证担保

        
           

              无

        
           

              宁夏宝相丰严商贸有限公司

        
           

              银川

        
           

              46,550,000.00

        
           

              由宁夏上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福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何谦、张晓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无

        
           

              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

        
           

              银川

        
           

              89,500,000.0000

        
           

              由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邱亚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无

        
           

              实物资产

        
           

              地区

        
           

              资产详情

        
           

              银川市金凤区凤翔街126号

        
           

              银川

        
           

              银川市金凤区凤翔街126号的资产,具体如下:

              1.1号综合楼,面积7127.31平方米;

              2.2号食堂,面积551.65平方米;

              3.4号车间,面积7570.32平方米;

              4.5号辅助生产车间,面积2785.35平方米;

              5.6号配件库房,面积2785.35平方米;

              6.7号成品库房,面积2785.35平方米;

              7.金凤区凤翔街西侧、康地路南侧,面积33351.8平米土地使用权(50.02亩)。

        
           

              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1号院4号楼

        
           

              北京

        
           

              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1号院4号楼,建筑面积4078.68平方米的房产

        
  

  注:1、本公告清单内债权基准日为2024年3月31日。2、上述债权处置时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3、本交易项下的债权资产将按其现状出售,本公司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4、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本公司有权自行解除该要约邀请或按照实际情况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调整。5、表格仅列示本金余额,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等以协议和裁判文书等文件计算确认为准。

  二、处置方式

  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清收、诉讼追偿、债务重组、公开转让等。如采取公开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户或打包处置,整体或其中任意资产与其他符合转让条件的资产组合打包处置。

  三、交易条件

  投资者信誉好,须按我公司规定的要求支付转让价款并能够接受资产存在的瑕疵及购买资产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四、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依法注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转让标的的主体。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同时受理上述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六、联系方式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项先生,联系电话:0951-3059380。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李女士,0951-3059559。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