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4S店试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消费者在4S店试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试驾车辆受损,试驾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S店在试驾服务中有哪些注意事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试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李先生、王女士一起到某4S店咨询、购买车辆。4S店(甲方)与李先生(乙方)签订一份《试乘试驾协议》,并提供一辆店内试驾车辆,同时,一名销售人员坐在副驾驶位上陪同试驾。
试驾返回途中,试驾人员由李先生更换为王女士。王女士驾驶试驾车辆行驶至4S店门口时,因拐弯未让直行,与另一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试驾车辆右前轮毂损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王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4S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王女士赔偿车辆维修费约5万元。
法院调查得知,根据行车记录仪内容,王女士驾驶车辆时,4S店销售人员坐在副驾驶位上,李先生在后排,王女士驾车左转,因直行车辆较多,4S店销售人员多次提醒“慢点”,王女士慢行避让直行车辆,后销售人员又说“给油走”,随即与其他车辆相撞。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李先生是否为适格被告?事故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维修费数额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就本案主体问题,4S店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侵权责任人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本案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车人为王女士,王女士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系本案的适格被告,李先生并非责任主体。
就责任比例方面,王女士的驾驶行为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4S店对车辆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4S店在并未与王女士签署试乘试驾协议的情况下允许王女士试驾,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王女士试驾前就车辆的基本性能和特征、安全注意事项和紧急措施进行提示,此外,4S店工作人员在直行车辆较多的情况下向王女士左转弯行驶发出了“给油走”的指令,上述行为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综合衡量双方过错情况,法院认定就试驾车辆的损失,4S店与王女士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就试驾车辆的损失数额问题,4S店提交维修单、照片等证明车辆维修费用,二被告对该费用不予认可,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故法院对前述费用金额予以采信。但该部分费用中车辆健康检查费并非车辆维修中的必要费用,不应作为其损失进行主张,故4S店的损失为合理的钣金及喷漆费用。
最终,大兴区法院判决王女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5万余元,驳回4S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法官表示,就试驾行为而言,4S店与试驾人员构成试驾合同关系,因试驾行为造成试驾车辆损坏,试驾人员与4S店构成侵权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理论,试驾人员作为车辆驾驶人,其对车辆运行有控制权,故应对车辆安全驾驶负责,如因试驾人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驾车辆损坏或他人损失的,试驾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S店提供试驾服务的目的是促进销售,在消费者试驾前应就试驾人员资格、试驾时间、路线选择、车辆的基本性能和特征、安全注意事项和紧急措施等提前进行审核并作出提示,以保障试驾安全顺利,如4S店违反前述义务,其对事故发生也负有相应过错,故应减轻试驾人员赔偿责任。
4S店提供安全、规范的试驾服务,有助于加深消费者对拟购买车辆的了解,促进车辆销售,也有利于防范试驾途中发生事故。为此,法官建议4S店制定更加安全、规范的试驾服务方案,积极签订试驾协议,试驾前做好资格审核、安全提示,试驾中规范陪同试驾服务。同时,试驾者应知晓试驾风险,提高安全驾驶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