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修订的《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浅谈新修订的《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新修订的《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实际,不断提升气象服务保障水平,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对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7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48条,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重要部署,围绕气象工作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实践需求,不断提升气象服务保障水平,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对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异常情况带来的危险时有发生。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风险,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峻、极端气候现象频发的今天,对加强地区气象灾害重大风险预警和防御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条例》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实际,对气象灾害的类型和防御理念作出了新安排。《条例》明确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连阴雨、冻雨、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除气象灾害外,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也会对城乡道路交通、人民生产生活乃至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威胁。面临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条例》建立问题导向、体系完整、科学防控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置于总则部分,凸显了新时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秉持的以人为本理念。
构筑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制度体系
陕西省地域南北狭长,所跨纬度多,气候类型多样,气象灾害突发性、随机性、连锁性特征相对明显。面临极端天气事件多发和气候变化复杂等多重挑战,多年来,陕西省不断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机制,提升灾害预防、应对和善后处置能力。《条例》结合我国应急管理制度新发展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验,着力打造科学有力的制度体系,防患于未然,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
在宏观工作原则方面,《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科学防御、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在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方面,《条例》坚持完善体系、整合资源、形成灾害防御合力。为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条例》规定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强化灾害风险防范。为提升气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条例》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合会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联合发布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为农牧果业生产、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公众健康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指导意见。为优化气象服务供给,《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置机制。在暴雨(雪)、道路结冰、冰冻、冻雨、大雾、大风、雷电等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并为受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在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方面,《条例》要求加强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气象灾害应急联动体系;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鼓励志愿者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和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气象灾害保险制度是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途径。《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明晰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职责分工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多方主体协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为充分发挥各主体作用,确保防御措施顺利实施和有序推进,《条例》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主体的职权和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设防能力建设;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气象监测网络体系;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在明晰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主体责任基础上,《条例》进一步规定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应急联络、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处在防灾减灾救灾的第一线,如何有效发挥它的作用?《条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人员转移、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
同时,《条例》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范围和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等,将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发展为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带来了新机遇,为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注入新动能。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气象领域的深度融合应用已成为实现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对此,《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科学技术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化建设与气象深度融合,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监测、预报、服务能力和水平。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加强气象信息化能力建设,推进气象信息开放和共建共享,努力实现灾害信息传播准确及时全覆盖,减少虚假信息扩散蔓延,及时做好防灾减灾防御工作;规定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关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条例》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主题,建立了因地制宜、权责明晰、科学严密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为陕西省应对突发气象灾害提供有力的规范保障,也为全国性气象灾害防御立法提供了地方经验。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