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进平台反垄断法治完善

  近日,有媒体报道,部分求职者和企业近期在超大网络招聘平台上投递简历或者发布招聘需求时,存在频繁要求付费、“店大欺客”、“一鱼两吃”等问题。许多求职者和企业付费后发现,该平台提供的招聘服务同自己的需求之间相距甚远。当求职者和企业对该网络招聘平台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质量提出质疑时,客服人员却置之不理。

  面对这一情况,求职者和企业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平台经营者要通过提升自身技术水平,规范经营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监管。


  加强平台反垄断的意义与价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这为规范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治理方向。

  针对当前各类网络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我国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网络平台反垄断工作提供了更科学、全面的法治保障;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网络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建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加强网络平台反垄断立法,推动网络平台合法经营。


  网络平台反垄断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反垄断已成为影响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网络平台反垄断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指引我国网络平台反垄断执法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当前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日益隐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加无形化。例如,网络平台滥用数据优势、算法优势、用户优势,开展非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且,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而非“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这使得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平台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适用性较差(主要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难以获得),难以有效、及时处理涉垄断类网络服务纠纷。

  此外,网络平台在自身数据优势、算法优势、用户优势等“规模效应”加持下,即便不实施任何典型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会在网络平台的“规模效应”中受到抑制。例如:增加服务价格、拆分收费环节、区分服务等级等。在垄断环境下,这些行为虽然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因为缺乏服务市场的比较性价格、服务市场的优势地位等条件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自然受损。对此,我们要把网络平台反垄断置于更广阔的法治环境下进行规制,从而提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网络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


  完善网络平台反垄断法治的路径

  首先,建立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消费者认定机制。对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以来,以与其他经营者为比对进行确定。这排除了消费者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受损害者的话语权。当前,超大网络平台与其他同类型网络平台差距日益增加,以消费者为视角建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机制,更公正、客观。换句话说,在反垄断调查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向网络平台用户了解商品价格、服务质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之间的关联性,认定该网络平台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种认定机制不仅可以为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另一条制度路径,还可以在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相互掣肘的约束关系。

  其次,设置网络平台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当前,在网络平台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质疑时,要么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认定,要么由消费者以侵权名义加以起诉。这两种方式都或多或少抑制了网络平台的自我纠偏功能。建议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消费者认定机制基础上,在各网络平台内设置相应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在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之间搭建起一个在线解决网络服务纠纷的平台和规则。这既有利于缓解权力机关的纠纷解决压力,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网络纠纷。

  最后,建立网络平台反垄断的公益诉讼机制,拓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一直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对垄断行为中涉及犯罪的或对行政决定不服的,才会触及司法程序。建议面对当前网络平台滥用自身数据优势、算法优势、用户优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网络平台反垄断公益诉讼机制,即由消费者协会或者检察机关针对网络平台滥用技术优势的行为提出民事公益诉讼,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便捷、多元的渠道。

  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项目编号:GD24CFX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