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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法学 研究范畴

  数字法学概念是现代法学对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变化的理论回应。然而,数字法学从雏形出现到体系相对成熟,往往因为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而饱受争议,一度被认为是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称谓。事实上,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全新研究模式,研究目的包括法律概念的补全、法律解释的调整以及技术风险的应对,故而其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也会受数字技术创新变化的影响而表现出开放性和动态性的基本特征。每一次技术创新都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技术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并不都是数字法学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以遵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所必要的研究路径为基础,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在内的研究模式应当更加关注技术创新对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形成更符合技术治理需求的新型研究范式。

  ——摘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赵精武著《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兼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法》


关键词:数据产权 数据持有

  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框架下,“数据持有”是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重要概念。数据持有兼具事实与规范二重性,实为一项法律关系——以针对数据的实力控制为事实基础,在法律上产生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就事实维度而言,数据持有者以数据基础设施为控制架构,形成对“数据副本”的事实支配。经复制共享操作,新的数据副本不断得以创建,并由不同持有者予以控制。在规范维度,数据持有具有复合性的关系结构,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加以解析,具体涉及持有者与不特定他人、持有者与来源者,以及先手与后手持有者等多组权利义务。随着数据的流通共享,数据持有者之间形成一个多层、动态的持有关系网络。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有必要对数据持有进行类型化分析,实现法律事实与价值规范之间的相互调适。根据“持有本权”之有无,可划分出有权持有与无权持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分类体系,从而对不同的持有类型构建更细致的权利义务内容。

  ——摘自《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衣俊霖著《论作为法律关系的数据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