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院建设的动力、实践与定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202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以数字法院助力提质增效。”这是数字法院作为重点工作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如何理解数字法院建设的深层动力及形成的逻辑,构建符合新时代发展需要的数字法院,本文试进行探讨。
数字法院建设的深层动力
数字法院是近年在浙江、上海、江苏等数字经济发达地区兴起的,具有先行先试的地方创新模式和显著特征,如“全域”数字法院的浙江实践、“数助”司法的上海实践等,旨在推动法院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从根本上看,数字法院不是凭空而来的新潮词汇,而是源于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趋势的强劲推动。
加强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进入数字化时代,大数据是生产资料,云计算是生产力,互联网是生产关系,数字技术是竞争的利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为“数字引擎”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作了顶层设计。随着数字化改革在司法领域的深度推进,传统司法运行机制面临根本性重塑。比如,司法服务流程的多场景应用、司法监督过程的全时空可视、司法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机制运行、司法数字集约化的规则运作等。
“数字经济”牵引推动。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数字经济“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可见,数字经济也推动司法领域全面数字化改革。比如:化解案多人少的社会性结构矛盾、解决传统审判模式的制度性约束问题、提升破除信息壁垒、打击虚假诉讼、助力社会治理等,需要积极推进同类型小场景整合为大场景嵌入系统,加快探索要素式、改判高发点集中提示等数字法院复杂大场景建设。
“数字社会”的秩序需要。进入数字社会后,原来物理形态的财物、流转及其关系等,逐渐增添了一种“无形流动”的数字形态。此时,工业经济时代的司法模式已不能满足数字社会的秩序需求,“全新的法院样态”和全新的数字化司法革命已然开始。由此,需要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促进人工智能、5G网络、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不断加快大模型应用场景,通过数字赋能使公平正义“提速”“增质”“看得见”。以广东黄埔法院为例,该院从3万多件司法案件中抓取、提炼相关信息点,建立司法数据分析模型,绘制覆盖全区17个街镇矛盾纠纷的“法治地图”,打造实证分析平台。该平台运行产生的分析报告为全区各街镇矛盾纠纷状况提供“全景视图”和“精准画像”,发挥了司法大数据助力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作用。
数字法院建设的四阶演进
一是网上立案1.0。网络立案是诉讼网络化的最重要表现之一,是“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的重要改革,对于提高司法质效、不断实现服务便捷化、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015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指出,各地方法院要建立完善的网上立案系统并推广异地网上立案。这标志着网上立案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和普及。在此背景下,各级法院设置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五大电子诉讼标准模块,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往返奔波成本,不断推行跨域诉讼服务模式,着力解决“异地诉讼难”等问题。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例,截至2023年12月20日,全年新收各类案件28037件,审结27596件。
二是办案自动化2.0。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为办案自动化提供了扎实的技术基础。目前,办案自动化主要体现在简案完全自动化执行模式和审判管理自动化模式。前者指对于有足额存款冻结在案的简单执行实施案件,通过对预设条件和实施流程的精细化设计,系统自动识别符合条件的案件转入全自动化办理,全程无需人工介入,自动完成通知、查询、冻结、扣划、发放等。一般的操作流程是立案后自动分案、统一生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智能送达”平台实现自动送达。后者指人民法院自动提取案件数据,频率为每5分钟自动提取一次,可动态展现收案情况,汇聚上亿件案件信息数据,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辖区法院庭审活动规范性的自动巡查,案件监管全程留痕等。据《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7(2023)》统计,2022年能够支持自动巡查庭审活动规范性的法院占98.2%,支持辅助评查人员自动评查功能的法院占70.6%。
三是办案一体化3.0。办案一体化主要指以数据为中心,试图在一个平台办事。其核心在于在不改变法院现有系统和架构的基础上,仅根据现有系统的特性进行融合和赋能,为底层数据一体化、执行查控优化整合、智慧办案、数字决策乃至顶层综合门户提供一体化平台服务。这有利于打破时空限制,通过网络技术将诉讼服务从固定场所、固定时间拓展至“随遇接入、即时服务”,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庭审、网上阅卷等一体化办案。实践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建设一体化在线多元解纷融合平台,以“预约调解、远程调解、异步调解、跨境调解、联合调解、邀请调解”+“自行调解”+“司法确认”+“在线诉讼”的“6+1+1+1”纠纷化解模式实现多元纠纷化解全流程、全业务、全时空。
四是办案智能化4.0。随着5G、互联网审判、大数据应用、区块链及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等信息化应用转移,使人民法院办案更加自动化和智能化。办案智能化4.0版以知识为中心、智慧法院大脑为内核、司法数据中台为驱动,推动人民法院办案不断智能化。其庭审模式实现了“从‘线下人工’到‘线上智能’”、从“‘面对面庭审’到‘键对键庭审’”的新变革。在类案推送实践中,人工智能不仅可以精准提取案件要素、精准推送案例和法条,有效辅助法官辨别案例的参考价值并作出判断,还可以智能生成诉辩意见,也能根据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智能生成“本院认为”的事实和理由,更适应法官个性化文书需求。实践中,上海“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北京“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等,以其强大的技术内核成为法官办案的得力帮手;广州互联网法院部署“数字法官助理”——第二代RPA流程机器人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全要素智能审判。
数字法院的时代定位
数字法院的概念厘定。数字法院不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概念,而是数字时代法院工作迭代升级的重大成果,是司法领域的一场重塑性制度变革和“‘技术+制度’的现代化法院新样态”。它以全面数字赋能、多场景建设为依托,以“以人为本”理念为核心,以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为目标。一方面,数字法院是基于平台、数据和算法综合应用而形成的新型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另一方面,数字法院是综合运用大数据思维和数字理性,通过全面数字赋能对司法各个领域进行数字化改造,是机制性重塑,区别于技术概念上的“智慧法院”。
数字法院的基本特征。总体上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数助性。“数助性”是数字法院建设的显著特征和主要模式之一,其主要通过司法数据的自动筛选、比对、碰撞,高效准确分析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辅助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如2020年福建法院成立“司法数助治理中心”,坚持“用数据说话”“用数字体检”,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实践中,福建法院深入开展大数据在诉讼服务、案例分析、问题研判、类案推送、流程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构建辅助办案的“智审中心”和科学监管的“智管中心”。
第二,多场景化。数字法院建设的关键一步,是围绕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痛点难点问题提炼筛查规则,置入研发建模平台进行数字建模,经过反复核验测算,形成相对准确可靠的应用场景模型,到大数据库中进行筛查比对,从而发现问题线索。没有这些场景,挖掘数据中蕴含的价值就无从着手。如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之后未被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场景、“股东知情权纠纷要素式审判辅助”场景、“合同纠纷中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排查与监督”场景等应用场景。截至2023年11月底,上海全市法院已申报应用场景2300多个,完成数字建模544个,推广运用评查模型234个,88个应用场景数据模型嵌入办案系统。
第三,诉源性。数字法院通过全面数字赋能,唤醒“沉睡”数据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推动司法职能从“抓末端、治已病”向“抓前端、治未病”延伸。数字法院凭借大数据的穿透性、多场景构建及数字建模,彻底打破法院工作的时空束缚,实时主动推送案件预警信息,常态化、不停歇地对案件风险隐患和瑕疵差错予以全时空追踪管理,使案件在相应程序节点自动接受“体检”,实现关口前移,进而推动从办案向治理转变,促进矛盾实质化解。比如,浙江省法院通过平台集成打造“浙江解纷码”,形成“一案一编码、一码管到底、全程可追溯”的工作机制。截至2023年6月,已在诉前化解各类纠纷16.2万件,诉前化解率达20%,充分实现了“数助治理”。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