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外卖“吃出”20多次苍蝇,男子恶意索赔被判刑

  男子点外卖谎称“吃出”苍蝇,向29个商家索赔8000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多次在外卖餐食内放入苍蝇,以进行投诉为由向29个外卖商家索要赔偿款共计8000余元。2023年11月14日,陈某在某单位保安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据陈某供述,其每次作案时将外卖食物先吃掉一半,之后放入事先准备好的苍蝇死体,拍照发给商家,以拨打12345热线、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等为由进行威胁,主张赔偿。案发后,陈某家属代为赔偿23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经赔偿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当庭宣判后,陈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示:

  就餐时在食物中发现异物向商家索赔,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被滥用,以此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

  若商家提供的食品确实存在问题,顾客应保持冷静,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购物小票、监控录像、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并依法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报警、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应为了利益,不择手段诬陷商家。

  同时,经营者遭遇投诉时要正常应诉,而不是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花钱了事,助长不法分子气焰。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常经营中,商家要增强法治意识,在不侵犯顾客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店内安装监控设备留存证据。同时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包括食品安全、顾客服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等。此外还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