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3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31号

  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3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31号

  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3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机关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陕西南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孟庆峰诉你方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397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8月19日10时30分在本委(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管佳堂诉你方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40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8月16日10时30分在本委(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催收公告

  郭金贵/郭小虎先生:因烟台之润商贸有限公司拖欠我行本金13921996.52元及相关利息(承兑协议号为:JN15122012080146、JN15122012080242、JN15122012080232、JN15122012080217、JN15122012080205、JN15122012080200、JN15122012080220、JN15122012080271),我行要求郭金贵立即组织贵司偿还所欠我行的本金及相关利息;郭小虎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偿还所欠我行的本金及相关利息。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24年7月2日


  湖北辉奥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4月22日,何龙军(身份证号码:422825197206271213)称在恩施州高新区188亩工业厂房项目工作时摔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经查,该项目由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后将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给你公司。2024年4月29日本局向湖北辉奥建设有限公司下达鄂1301工伤举证(2024)31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5月28日采用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投递,均无人签收退回。2024年6月6日,本局到恩施州高新区188亩工业厂房项目部直接送达该文书未果。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局举证,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7月11日10时至2024年7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3号大院13号701室不动产。

  二、拍卖标的评估价为203.35万元,起拍价142.345万元,保证金28万元,增价幅度为0.7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新疆久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桥虎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685,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7月29日15时30分在本委9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9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乌鲁木齐花样年华广告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田茂奎诉你方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715,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8月5日11时00分在本委9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9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陕西工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小明于2021年11月22日向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23年7月8日材料补正完毕,正式受理,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做出拜人社工伤认[202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4年4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您送达拜人社工伤认[202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因签收单上只显示已签收[西安金石柏朗店],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

  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水磨沟区龙瑞街汇鑫启迪通讯店:本委受理赵佳佳诉你方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待遇争议一案,案号2024-385号,已审理终结。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疆艾迪世家家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金宝亮诉你方支付二倍工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案号2024-146号,已审理终结。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牡丹江市繁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3)第11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3)第115-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罚字〔2023〕第115-1号

  牡丹江市繁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由)劳动者温井辰、于双等人投诉绥芬河新都绥园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逾期未按照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15-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中心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绥人社监理字〔2023〕第115-1号牡丹江市繁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由)劳动者温井辰、于双等人投诉绥芬河新都绥园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绥芬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B-1-1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如下:温井辰16.5万元、王春梅4.2万元、崔建国5.4万元、温鹏6.3万元、于洪章4.5万元、吕善江3.1万元;张伍2.38万元、王海生2.8万元、张春雨2.7万元、张建雷2.3万元、张彬2万元、于双1.2万元、张辉1.3万元、郑亚楠1.7万元、李野1.8万元,共计人民币伍拾捌万壹仟捌佰元(¥58.18万元)。我局公告送达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15-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单位支付工人工资,逾期仍未改正,之后我局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绥人社监理告字(2023)第11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行政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自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欠款明细支付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伍拾捌万壹仟捌佰元(¥58.18万元),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送达公告

  武汉嘉博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委已对你单位职工赵留全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作出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李文举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10.2-12),鉴定结论为十级。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绍劳鉴〔2024〕330602642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领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664号社保中心8号窗口),逾期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


  隆回县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彪安: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邵阳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邵仲裁字第11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6号市政府大院内一栋三楼,电话0739—5283096

  邵阳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