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武汉乐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史晓斌诉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3〕第396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以上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地址: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一楼)。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派出庭

  2024年5月16日


  江苏吉信甘油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威海新元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威仲字第0441号裁决书。本裁决已于2024年5月13日生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连云港永润化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威海新元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威仲字第0488号裁决书。本裁决已于2024年5月13日生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新乡市信谊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威海新元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威仲字第0489号裁决书。本裁决已于2024年5月13日生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卡仕文服饰(深圳)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禤诗琼诉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臻质时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深圳市龙岗区马婧服饰工作室(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1328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调解建议书、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30分在劳动仲裁(1)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四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龙岗区马婧服饰工作室:本委已受理禤诗琼诉你单位(第三被申请人)、臻质时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卡仕文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1328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调解建议书、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30分在劳动仲裁(1)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四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西安润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荣凯、徐宏兵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案,经本委电话通知、邮寄送达等,均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审理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宝鸡市清姜路28号渭滨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渭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311室),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30日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4年7月4日8时5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绵阳正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刘万利于2024年4月10日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工伤评残)鉴定、确认申请,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受理,并于2024年4月19日经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刘万利同志进行了劳动能力(工伤评残)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刘万利同志的鉴定、确认结论是: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现向绵阳正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通州区(2024年)劳鉴GS第00476号),限绵阳正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通州区(2024年)劳鉴GS第00476号),逾期视为该通知书送达。

  用人单位如对本鉴定、确认结论不服,自公告期限届满15日内可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北京华建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职工郭志强于2024年4月1日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工伤评残)鉴定、确认申请,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受理,并于2024年4月15日经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郭志强同志进行了劳动能力(工伤评残)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郭志强同志的鉴定、确认结论是: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现向北京华建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通州区(2024年)劳鉴GS第00305号),限北京华建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通州区(2024年)劳鉴GS第00305号),逾期视为该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如对本鉴定、确认结论不服,自公告期限届满15日内可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朱荣花(朱荣):本院受理原告卢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