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不该成为直播引流工具
“在东北正吃着黏糊麻辣烫,嘴都没来得及擦,就被美食博主拍到了。”来自北京的李木子向记者反映。记者搜索社交平台发现,有类似经历的人不在少数。在饭店、商场、景区,甚至健身房、温泉度假村、水上乐园……都有可能被现场直播或拍进短视频中。很多网友表达了不安全感,出门感觉“赤裸裸的”……记者随机进入某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频道,便连续刷到了多个以固定机位拍摄路人或顾客的直播,有的直接拍到了多位家长及儿童的面部。(4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在互联网和短视频时代,不少人成了“直播达人”。有些大V靠直播充满生活气息的消费场景或者生活场景吸引关注和打赏,一些经营者则通过在短视频平台直播提供的服务过程或者经营场所的实时画面来吸引关注、提高销量。但是,凡是视频内容涉及消费者隐私、肖像等权益的,拍摄者不能未经当事人许可而随意直播。
普通人在日常过马路、逛商场时,消费者在享受美食过程中,其肖像权、隐私权应当受到严格保护,而非经营者或者“网红大V”镜头下的演员、模特或道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经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事由的,可以未经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和服务过程进行直播,大V对商场进行直播,是为了通过直播来博取关注和赢得人气,进而实现流量变现,这显然是与新闻报道截然不同的。这种直播行为带有营利性质,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路人或者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依然享有个人的肖像权,如果为了私人目的扩大他人肖像传播范围需要取得个人同意或谅解。即便其身处公共场所,也不代表个人肖像权、隐私权可以被随意侵犯。
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和服务过程进行直播时,大V对商场进行直播时,显然不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或者维护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而是为了通过直播来博取关注和赢得人气。从该层面来讲,这种“直播”带有营利的性质,并非毫无私利的做好事。即便“路人”或者消费者所处的商场等属于公共场所,但普通人非某个新闻事件中的当事人,故即便其身处公共场所,也不代表其肖像权、隐私权可以被随意侵犯。
由此可见,短视频平台随处可见的擅自将“路人”当作“演员”或道具进行直播的做法,已经构成侵权。尤其是,该直播画面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后,将被不特定多数网友围观,消费者的美丑、面部表情、发型等都可能被品评,甚至不排除会有恶评。在浴场、游泳馆等场所,消费者穿着清凉暴露的画面被直播的话,更容易遭受围观甚至诋毁、造谣,名誉权、人格尊严也会因此受到侵犯。更令人担忧的是,可能会有不法分子通过直播画面获取消费者面部信息,借助人脸识别或者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万物皆可直播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确实能够带来很大红利。但消费者和“路人”的权利不应受到丝毫减损和侵犯,不应成为直播者的“流量红利和道具”。对这种明知故犯且不以为然的“直播”消费者和“路人”行为,任何人都要敢于说“不”,发现后及时要求直播者删除相关画面,监管部门也应查处这种看似无害实则侵权的行为。网络平台更不该为这种直播提供便利条件,而应及时删除、下架相关视频,进而保护每个人都能在喧嚣的网络时代享受清朗宁静的环境,不受到随意“直播”的干扰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