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水磨沟区龙瑞街汇鑫启迪通讯店:本委受理赵佳佳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385,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5月24日11时0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泸州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候生朋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406,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5月27日11时0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疆冠标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玉宏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390,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5月29日11时0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5月14日10时至2024年5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盐城市区都新都街道办事处南港三组、民富村三组中南世纪城2B地块5幢904室不动产。
二、拍卖标的评估价为182.97万元,起拍价128.079万元,保证金25万元,增价幅度为0.6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绥芬河市勃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08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08号
绥芬河市勃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事实、证据):冷链加工包装厂工程你单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共计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元)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玖拾万元整(¥900,000.00)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局303室联系人:历建增13359888878刘邦义15946302488、座机3965177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绥芬河市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3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3号
绥芬河市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证据):绥芬河市吉祥家园小区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局303室
联系人:历建增13359888878刘邦义15946302488、座机3965177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号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证据):绥芬河市吉祥家园小区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局303室
联系人:历建增13359888878刘邦义15946302488、座机3965177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54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154号
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了解劳动者投诉在绥芬河市弘塔肉肉制品有限公司房屋改造工程中拖欠工资的情况,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届时:
请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4、用工管理台账、工程款拨付票据以及台账等资料
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
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局地址:绥芬河市创业大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2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2号
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证据):绥芬河市弘塔肉制品有限公司房屋改造工程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局303室
联系人:历建增13359888878刘邦义15946302488、座机3965177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8号
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和证据):绥芬河市澳普尔广场工程,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2,70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2,700,000.00)。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局303室。联系人及电话:历建增13359888878刘邦义15946302488座机3965177
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书,《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