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障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与群众住房需求有机结合的法律思考
——兼谈《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4月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与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要有机结合,拟规定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缴存职工,可享受贷款额度上浮优惠政策。同一天,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为新建一星级绿色建筑或新建装配式建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所购住房为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的,可上浮20%。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多地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此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首先,支持购买的住房范围涵盖《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等三种类型的房屋建筑,且包括新建以及二手住房,涵盖范围广。其次,直接规定了政策支持公积金贷款上浮的具体金额,以及上浮金额所针对的建筑类型和等级,更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最后,审核环节明确由公积金中心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依据数据信息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减少缴存职工的申请流程,且对于无法通过数据共享信息确定住房建筑情况的,直接由公积金中心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确定政策支持,且评价认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贷款审核时限,给缴存职工申请政策支持带来了很大便利,这将极大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力度和水平。
为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其一,关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相应国家标准,分别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号GB/T50378-2019)、《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号GB/T51129-2017),这可成为《征求意见稿》支持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法定依据,在实践中应无争议,但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界定,只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过相关的《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以及相关的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作为参考。因此,《征求意见稿》生效实施后,可能在超低能耗建筑的评价认定方面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对于超低能耗建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40万元,在三种类型住房中最高。当然,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界定并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范围,但建议其与住房建设部门就此问题形成一致性意见或解决方案,这有利于保障《征求意见稿》的实施效果。
其二,《征求意见稿》分不同情形对于贷款额度规定了不同的上浮金额,这样规定较为清晰且可操作性强,但还可以进一步改进:一方面,关于绿色建筑部分,仅针对二星级与三星级绿色建筑予以政策支持,未包含一星级和基本级。而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3.2.6条规定,绿色建筑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即便是基本级,也已经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只是根据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大小进一步划分等级。仅体现对二星级、三星级的政策支持,似乎失之偏颇。另一方面,尽管直接规定上浮金额操作性较好,但考虑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能会出现变化等因素,在上浮标准上采取“比例+最低金额”模式可能更合理。例如:对于申请贷款购买超低能耗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最少不低于40万元。
其三,关于最高额度限定规则在理解上可能存在一定歧义。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同时满足多个适用条件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上浮金额可累加。这意味着对于前面三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存在认定重合的情形。譬如:存在既是三星级绿色建筑,同时又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的可能,这种情形下借款人享受的贷款额度上浮金额可累加。而对于申请贷款购买超低能耗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已经上浮至40万元,累加情况下最高上浮仍然只有40万元,则意味着购买超低能耗建筑不存在累加可能。因此,在不改变前面三种上浮标准情况下,建议适当提高累加上浮的最高金额为宜。
此外,是否需要考虑同时规定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的例外情形,建议予以一并考虑。比如:是否需要将政策支持限定在购买自住住房情形,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有过失信记录的申请人是否一票否决等。此外,在办事流程上,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购房屋进行评价认定,相关费用由谁承担等,建议一并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