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史的遗篇:程树德及《九朝律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强对法律文化典籍、文物的保护和整理,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传下去。文献是学科研究的基础,没有充足文献的研究就像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既流不远,又立不住。因此要重视法学基本文献与史料的研究与整理。回首20世纪初,国家风雨飘摇,有识之士以“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为口号,拉开了清末修律运动的序幕。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爱国救世的法律人才,如沈家本、吉同钧等,并在后世形成研究热潮。相比之下,一生从事法律史研究教学的程树德及其著作《九朝律考》却陷入冷清。在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扎根于中华传统法律典籍和文献,汲取法学先贤经验,深入研究《九朝律考》等法律著作,为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文献土壤和法史养料。
程树德其人及《九朝律考》遇冷的原因
程树德(1877—1944年),字郁庭,福建闽县人,曾获举人功名,后留学于日本。回国后,他通过留学生授职考试,赐予法政科进士出身,授翰林院编修(1909年)。其后,他历任国史馆协修、法典编纂会纂修、福建法政学堂教务长、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和教授等职。程树德先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宪法、中国法制史等领域的研究,一生著述400余万字,《九朝律考》是他平生最为重要的著作之一。《九朝律考》虽是学习研究法制史不可多得的参考资料,但却一度陷入冷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程树德所著《九朝律考》成书时的自身缺陷。第一,《九朝律考》成书于20世纪20年代,程树德著书时有很多文献尚未出土,且未能采用二重证据互证,部分论断略嫌单薄。第二,在写作体例上,古人引注不规范,或援引属性与书名不符,或援引属性与原书不符,产生阅读歧义。程树德作为古典学术的传承人,自然无法避免此种行为。第三,程树德《九朝律考》在不断翻印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错误,遮盖了此书的真正价值。书中某些名词概念不明晰导致学界沿用了错误的观点。
《九朝律考》翻印版本的失误。通过对有关论文的梳理,发现对于程树德《九朝律考》的研究基本可以归纳为征引史料式、介绍式和辨析观点式三种类型。除硕士论文外,基本没有对《九朝律考》的版本进行梳理和研究。《九朝律考》自1927年付梓以来,不断翻印,产生大量讹误,阻碍了相关研究,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学术史上对于《九朝律考》的质疑。有关学者对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提出“北优于南”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北魏律之优未能一以贯之;南朝诸律并非无所建树;北周律并非无善可陈”,通过分别探讨北魏律、南朝律和北周律,反思“北优于南”所指的范围和理论基础。
程树德《九朝律考》的贡献
程树德编撰《九朝律考》,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贡献:第一,《九朝律考》对于中国中古法史研究具有典范意义,不仅成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必备参考书,还远传欧美,遗泽深远。第二,《九朝律考》为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第三,《九朝律考》具有稽核考证史料之功。此书收集了汉、魏、晋、北魏、北齐、北周、梁、陈及隋九朝的法条,“以现代法学理论框架容纳中国古代典籍的材料”。第四,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汉律考》为后来的唐律研究提供便利,正如沈家本所言,“求《唐律》之根源,更不可不研究夫《汉律》矣。”第五,《九朝律考》体现知难而上的学术品格。其耗时二十余年,以零星残缺之律令重构中国九朝法学体系,填补了学术空白。程树德《九朝律考》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具有重大贡献,实在不可忽略。
学者何勤华认为,程树德《九朝律考》的贡献有六点,据其文总结如下:整理资料,恢复全貌;分类考证,综核名实;成律系表,考镜源流;评论得失,详申见解;纵向比较,发展法史;知难而上,补充空白。
学术界目前对《九朝律考》的研究情况
对《九朝律考》的部分章节或全书结构展开研究。羊彬考察分析了《九朝律考》中的“汉律考”和“刑名考”两部分,张娜辨析了书中的“律名考”部分,而陆静则选取整本书作为主体进行研究。这一类的研究,多以硕士论文的形式以飨学界。
对《九朝律考》中的史料和观点进行考证。在秦汉法制史研究中,张史琪把《九朝律考》作为传统律典统计“失期”的具体法条,并且讨论了《九朝律考》收集史料和讨论“失期”起源的作用;刘乐贤强调程树德在《九朝律考》汉律遗文中专列“谩”或“欺谩”条目;徐世虹从学术史的角度,提出程树德《汉律考》在汉律辑佚考证研究的奠基阶段的作用,并且强调了汉律对唐律研究的重要性;张寒把《九朝律考》作为参考文献引用佐证汉代的军事法律;陈凤昌取张家山汉墓竹简和《九朝律考》进行二重证据法式的互证,论述西汉身份管理、主刑、辅刑、流刑四个部分的内容;段宝忠把程树德《九朝律考》作为重点参考文献,在此基础上厘清了汉武帝时期“律家”“刑官”和“法官”概念,进一步重点探讨此时“法官”的选任、立场和思维,区别了“儒生型法官”与“文吏型法官”,修正了学界以明清照观两汉的不足;马聪引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春秋决狱”部分的史料作为主要的论据,阐释自己对于“春秋决狱”的理解;刘凡振和刘广平引用《九朝律考》作为论据讨论了西汉举报立法的相关问题;马念珍同样也关注到了“春秋决狱”的问题,她引用《九朝律考》中有关“春秋决狱”的例子作为文章的分析主体;丛希斌认为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关于“汉科”的史料不足以帮助汉代存在“科”的形式,从而进一步展开补充和论证。
对《九朝律考》和程树德其人进行介绍。秦涛从学术史的角度,讨论程树德《九朝律考》的“托古改制”作用,并认为该书具有“学尚搜讨,铢积寸累”的特点;何勤华全面系统地总结了程树德《九朝律考》的贡献,具有重要影响,多被其他学者所引用;何柏生利用关于程树德先生卒年的一封信回答了学术界关于程树德卒年的疑案。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