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阴阳合同”被列为逃税手段,传递逃税“零容忍”态度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对于打击逃税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3月18日《人民日报》)
“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及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大多用于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简单而言,即是作低“阳合同”价格、按照“阴合同”执行,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近年来,影视、直播、房地产等领域频繁上演“阴阳合同”把戏,既破坏了税收秩序,损害了收入公平,更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社会信任动摇,亟须明确规则,遏止歪风邪气。《解释》旗帜鲜明地明确“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可谓适逢其时,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遵循,也传递出对该类行为“零容忍”的信号。
此前有人认为,“阴阳合同”属于合理避税的范畴。《解释》的发布重申了这一认识是错误的。从《解释》内容来看,“阴阳合同”的行为是隐瞒“阴合同”的事实而按照表面的“阳合同”去缴税,是典型的逃税手段,而非合理的避税措施,已然构成违法乃至犯罪。同时也要认识到,如何有效监管“阴阳合同”等逃税行为,一直是一道治理难题。一般是被内幕知情人举报,否则难以被税务部门核查。此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利用海外账户、离岸公司等手段进行资金转移和避税,以逃避国内的税务监管。
事实上,一切收入都应在法律范围内取得,并且依法缴纳税款。用“阴阳合同”去逃税漏税,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非但得不到舆论支持,还将受到法律严惩。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了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处罚标准,使逃税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税收是国家之本。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强化责任担当,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引导市场主体不断提高守法自觉,努力营造更加规范有序、更显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淡化法定义务、挑战法律权威、享受法外特权。税务部门应借此机会,加大税务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流程加以规范。比如增加税务稽查力度,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激励分期纳税等事项,建立风险指标和分类分级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并打击违法行为。
提高相关产业的税务透明度,要求公开申报营收情况,是确保纳税公正性和准确性的应然之举,有利于让逃税问题无处遁形。针对海外避税和资金转移,相关部门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共同构建反逃税的国际合作机制,打击跨国逃税行为。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实中没有完美的犯罪,亦无完美的逃税。利用“阴阳合同”在违法边缘试探,为一时小利蒙蔽,最终只会身败名裂,甚至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