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期刊速览
关键词:数据要素× 新质生产力
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其区别于以产权交易为主的工业经济形态,形成有效激励、分配机制是“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根本保障。权利范式推动了工业社会的进步,但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的非排他性等特性急需建构实质分配的利益范式。以中国原创数据理论“共票”为基础,创设数据要素“利益—权利”双元共生新模式,实现从公正价格形成到数据价值创造的转换,建立多方主体参与数据要素流通的激励、分配机制,推进共同富裕。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黄尹旭、杨东著《“利益—权利”双元共生:“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律属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是应对“算法泛在”而创设的新型备案制度。基于破除算法不可解释性的现实需要、算法创新与安全的价值平衡、传统合规模式的加速转型以及扁平化问责的规则改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具有进一步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算法备案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其法律属性的廓清,算法备案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存在内容、结构及性质层面的显著区别。质言之,算法备案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而言,均无法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其法律属性应认定为程序性事实行为。基于此,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的控制机制应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的内容敏感度、算法风险等级以及算法备案机关专业能力等因素,明确算法备案的适用范围;将民主性、合理性与严谨性作为形塑算法程序的价值理念;立足算法备案资料报送阶段、事中“责令改正”阶段以及事后执行罚阶段的内容与特征,实施差异化的救济手段。
——摘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韩世鹏著《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的法律属性与控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