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法规、规章中包括许多罚款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罚款处罚在金额上规定了范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处罚金额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动辄祭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属于不规范、不理性执法。只有违法行为符合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违法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时,执法者方可选择从重处罚,而选择从重处罚中的顶格处罚,则更需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谨慎评估与把握,不能罔顾违法情形,随意作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决定。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等要求相一致。这些要求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或杜绝执法畸轻畸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民众的负担。

  确保《意见》要求落地落实,增强执法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和规则,为包含顶格处罚的各个裁量层次提供一把精准的“尺子”,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强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弱化自由裁量的主观性。要让执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标准的选择给出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等权利,运用好执法案件公示制度以及上级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案件评查制度,以多元监督倒逼执法者保持执法理性,提升办案质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