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道路交通事故定责的界定
2023年12月19日,一段发生在安徽省合肥市的交通事故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引发社会关注。在这起事故中,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逆行,不慎摔倒在正常右转的黑色SUV车辆前。经过调查,黑色SUV驾驶员被认定需要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引起许多网友的不解。事实上,这类事故通常被称为“无接触”定责的交通事故。
实践中,机动车(以下简称担责方)与其他机动车、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没有实际接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责任的案件并不罕见。比如,连环追尾中与前车不直接接触的后车、连环躲避中的肇事人或者肇事车都可能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没有把“接触”或者“碰撞”作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之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排除对“无接触”事故当事人的认定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只要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起到作用,就可能承担事故责任。
从法律规定上看,“无接触”事故定责没有问题,但有的网友认为这为“碰瓷者”提供了可能。这种担心提出了一个问题:“无接触”定责的底线在哪里?如何防止被滥用?笔者认为,可从四方面考量:
首先,担责方应当具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导致空间侵占实际发生。对于不同交通方式的事故当事人,除合法借用和混行的情形外,空间侵占包括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或行人通行区域,驾驶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或行人通行区域,以及步行进入车辆通行区域。
其次,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侵权纠纷可以引入一定测试方法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假设当事人不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所驾驶的机动车是一辆不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结合事故发生时的时空条件,如果推定事故不再发生,则可以认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再次,在确定担责方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导致空间侵占实际发生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考虑到“无接触”事故的特殊性,担责方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应根据事发时与对方当事人距离的近或远进行确定。如果事发时双方距离很近,常规动作已无法避免事故,则担责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应与“接触”类事故相同。反之,如果事发时双方距离较远,速度不快,正常情况下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则应当减轻或者不予考虑担责方的责任。同时,应对环境、设施及当事人本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寻找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最后,还应该考虑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外部环境因素,比如风沙、冰雪天气的不利影响;二是是否存在设施问题,比如路面平整度、抗滑要求是否达标;三是事故伤者的身体状况、近期涉及事故次数等;四是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情形。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