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的在线化发展与重构

  直接言词原则是证据法上的原则之一,主要由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方面组成。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接触证据,言词原则要求诉讼中各方的意见以言词形式发表。在刑事诉讼中,该原则要求法官直接接触控辩双方和诉讼参与人,并听取他们的口头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并作出定罪量刑的裁判。

  进入数字时代,科技推动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除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信息化建设外,也促使人民法院探索在线诉讼。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该规则不仅适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还将部分刑事诉讼案件庭审囊括其中。随着人工智能投入司法应用,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进一步要求人民法院善于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活动。同时,法院必须坚守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辅助者地位,确保司法裁判始终完全由审判人员作出。目前,在线诉讼作为新型诉讼方式,对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了一定冲击,有关问题亟待解决。


  直接言词原则在线化运行的理论探讨

  在线诉讼引发学界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讨论,也体现出该原则的原有内涵对司法审判在线化运行存在的冲突。

  第一种观点:针对理论上“在线诉讼是否削弱直接言词原则”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技术进步使远程视频“面对面”成为可能,这种线上出庭和陈词效果与传统方式无异。有的学者认为,信息传递质量由传递工具决定,视听传输与人类感官的多种感受完全不同,难以实现技术替代。因此,作为一种介于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之间的审判方式,在线诉讼还不能替代传统开庭审理。

  第二种观点:针对在线诉讼的实践运行情况,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囿于技术发展限制,数字司法发展初期,在线诉讼难以还原传统庭审的现场感和真实感,暂时无法完全替代线下庭审,使得直接言词原则的数字表达不完整不充分。比如网络故障、庭审仪式削弱等。


  直接言词原则的在线重构

  数字时代,应审慎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在线重构,并规范实践中的前沿技术。从理论上看,直接言词原则完全有可能接纳在线诉讼。已有一些学者尝试通过拓展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将在线诉讼的特征和元素概括到原则中,典型的如对“当场性”的解释,认为应将“现场”从物理空间拓展至网络空间。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司法人员摒弃单纯的阅卷方式,通过亲历案件审理来形成内心确信。在线诉讼虽然难以复刻物理意义上“当场”效果,但可回归核心标准,以审判场景对司法人员形成心证的效果来判断“当场性”,重构直接言词原则。传统线下庭审中,法官通过“五感”并结合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来判断意见的证明力,即在法官面前展现的是文字之外的情态证据。直接言词原则在线重构的具体目标应使情态证据在线上也能随时便于法官捕捉,并用于辅助判断真伪、证明主观事实。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刑事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除兜底条款和“特殊原因”外,规定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这是因为当前的技术难以完全满足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轻微罪行的速裁程序案件中,有助于降低现有技术在客观上对法官进行证据认定和作出定罪量刑产生的不利影响。但随着数字司法发展和人工智能的介入,我们可以对在线诉讼提出更多智能期待。

  第一,在庭审过程中适用“高清示证”“全息投影”等技术。通过高清视频方式促使法官看清诉讼参与人提供言辞证据过程中的微表情、神态举止,现阶段可以尝试运用5G技术以达到效果。此外,通过裸眼3D技术创造虚拟影像,可以增强面对面的交流感,使诉讼参与人更像是在庄严的法庭同主审法官对话,使法庭权威仪式感进一步增强,进而影响诉讼参与人提供言词证据的态度,例如因感受到威严与压力而不敢说谎等。

  第二,增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对在线诉讼的辅助效果。人脸识别技术已在各个领域投入使用,可通过对人脸的数字化处理,将现实中的人与数据库中已有数据化的人脸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增强该应用的辅助识别效果,将在线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的仪态、表情等信息加以记录和清晰标注(例如实时展示或放大处理),以便于法官获取信息,避免遗漏。可以通过大数据学习和要素式比对,判断诉讼参与人的情态,辅助法官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

  第三,及时调整运行规范,适时扩大适用范围。为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应将现有成熟技术投入实践运用,并适时调整扩大在线诉讼范围。现阶段已有学者建议将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的案件。未来还可考虑在网络活动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较少等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案件中进一步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关规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