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参与社会治理的特点、进路及对策
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裁判案件、解决纠纷。司法裁判天然具有源头治理、注重过程、多元互动等社会治理的基本要素,是消解社会冲突的常规机制。它作为主要的司法手段,也是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
司法裁判参与社会治理的特点
司法裁判主要在两个层面实现社会治理功能:在微观层面,它通过个案裁判可以在法治框架内纠正不公,以和平有序的方式消解矛盾,成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在宏观层面,它通过个案正义转化人们的社会认同,依托“案例传播——公众评价与争论——观念内化与共识形成——习惯形成或规范建立”,从而建立规范秩序。个案裁判通过对具体矛盾纠纷的公正裁判影响个体,进而产生社会效果,且社会效果受公众关注程度、案件传播范围、裁判结果与公众预期之间的契合度等因素影响。
综合来看,司法裁判作为社会治理方式,具有三大特点:一是源于个案超越个案。司法裁判通过对个别社会关系的修复将抽象的法律文本具象化,使无数的局部修复汇集成稳定的司法预期,实现对社会一般问题的普遍性治理,这使得公正的个案裁判成为良好社会治理效果的前提。二是被动性或保守性。司法要对立法权和行政权保持必要克制,要尊重社会纠纷自我化解机制,只有当事人或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有必要介入。三是隐蔽性或间接性。当司法判决书真正展示审判过程、法官心证的路径及判决结果的依据时,才能被当事人接受、被公众认可,并转化为社会观念或秩序规则,因此,裁判文书应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
司法裁判参与社会治理的实施进路
司法裁判是针对个案形成的司法产品,具有个别性,而社会治理是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引导和规范,具有公共性。笔者认为,个别性的司法裁判主要经由以下路径进入公共场域:
一是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公共政策形成。典型个案是提供洞察社会权利诉求的窗口,以间接方式推动公共政策的形成,包括推动新制度或规则的出台、推动不合理规范的修改及废止。
二是通过司法裁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一方面,司法裁判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权力形成硬约束,使行政机关更加注重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基于大量个案形成司法建议,通过温和的劝说影响行政法规制定、修改或废止,对行政权力给予软约束。
三是通过司法裁判促进法律适用规范统一。司法裁判具有公开、参考、借鉴特性,它在事实上承载着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各地法官通过对标优质裁判,可以带动裁判水平的整体提升与法律适用标准的不断统一。
四是通过司法裁判形塑公共观念和行为。裁判文书是法律规则的具象化,也是价值观念的载体。司法裁判的传播过程是向公众传导和释放价值观念并获取社会认同的过程。这使得司法裁判的价值整合、观念重塑和行为指引功能得以实现,也由此获得了超越个案的意义。
司法裁判参与社会治理可能面临的问题
第一,司法工具主义的隐忧。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如果过于强调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功能和效果,可能会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甚至超越司法应有的定位。比如,主动介入纠纷解决,或者脱离具体案件推进社会政策目标和管理方式创新,反而不利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二,司法对社会纠纷的救济能力不足。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提是确保公民的诉权,将社会矛盾冲突纳入司法框架解决,但是有的基层法院对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涉法涉诉问题不敢轻易立案,使得一些本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以信访形式提出,造成社会治理成本高昂,应引起重视。
第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有待提高。部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足,比如:对当事人的意见缺乏必要回应,法律适用的推理论证不充分,不能结合案情对价值观念加以阐释。这类裁判不仅无法有效体现法治精神,反而可能会影响人们的法治信仰。
第四,社会舆论对法官裁判旨意的裹挟。司法活动的专业化、法律逻辑、程序正义与社会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的大众化、大众逻辑、实体正义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若法院裁判被其裹挟,则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第五,司法裁判的传播方式需进一步改进。当前司法裁判的传播渠道和表现方式相对传统,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实质性互动不足、社会传播效率低,司法裁判的传播思路、传播方法等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比如,裁判文书表现方式以文字为主、发布渠道仍为传统的“两微一端”、传播方式仅为单向度输出等。
推进司法裁判参与社会治理的建议
第一,坚持司法的职能定位,在司法逻辑下参与社会治理。一方面,要坚持司法审判权的基本定位,保持与其他权力的边界。司法权本质上是裁判权,司法裁判对法律规则的推动和对权力行使的规范,是按照司法规律运行后外溢出来的社会效果。司法机关不能脱离审判的职能定位去片面追求社会管理方式创新,而应该坚守裁判本职,确保被动性和保守性。另一方面,要按照司法逻辑参与社会治理。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的基本方式是以个案裁判解决社会纠纷、助推法治进步,在裁判过程中要坚守法律思维,不能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破坏法律规则。
第二,扩大司法救济范围。一是强化“有权利必有救济”“有告必理”的司法观念,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要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都应当提供进入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机会。二是完善和鼓励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传统的个人主义纠纷解决机制在产品责任、集资投资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等受害者人数众多的领域存在救济成本过高、维权动力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群体性纠纷和保护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实现司法救济范围的必要扩张,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发挥其效用。
第三,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能力。裁判文书只有展示出法官的论证路径,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并实现超越个案的社会治理目标。首先,裁判文书应该遵循司法三段论的基本逻辑,聚焦于法律、事实和证据,对法律规则作出准确的解释和理解,通过逻辑涵摄来证成裁判结果。其次,裁判文书说理要坚持法律规则优先,法官必须尽其所能地在现有规范体系中寻找法律基础,对法律规定进行充分阐释。再次,对法律漏洞的补充要遵循法学基本方法,从法的目的、一般法律原理及社会正义来补充法律漏洞,提高裁判规范性、科学性。最后,裁判文书要注重法律论证与价值论证的交汇互融,将价值观念穿插到案件事实、证据采纳和法律论证等过程,通过价值导向实现司法匡扶正义、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
第四,促进司法与社会舆论等之间的良性互动。首先,法官要尊重法律规则,以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不能将法外因素作为裁判理由。其次,要正确认识社会舆论产生的原因,适当回应和引导社会舆论。司法机关不仅应疏通信息沟通渠道,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误解,而且要看到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及严重程度。最后,形成有效的与群众互动机制。比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减少社会舆论对法院裁判的误解,缓解部分群众与司法的紧张关系。
第五,拓展和优化司法裁判的影响力。一是司法裁判的传播形式应充分考虑公众的需求和理解能力。在传统传播方式之外,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短视频、微动漫等可视化的新媒体,将枯燥的案件以更加灵活多样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给公众。二是可以鼓励法官、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开通个人微博或公众号,使用更灵活、生动、形象的方式传播案例,展现其个性。三是从单向的内容输出转向司法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传播平台应给予公众讨论的空间,并对公众的讨论予以回应,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度,促进公众对裁判信息的主动搜索、接受和传播。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