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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待给付判决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并没有在程序上规定与之相应的对待给付判决制度,这一方面导致了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方式不统一,另一方面导致当事人双方的交易陷入合同履行僵局。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对待给付判决制度,将原告作出对待给付作为被告履行债务的条件,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对待给付判决与同时履行判决、先履行判决和附条件判决均不同,旨在保障交换正义的实现;只有当事人一方作出给付之后,才可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被告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被告提起反诉存在区别,如果被告不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且还提起反诉,法院应针对双方的请求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法院对被告是否提起反诉具有释明义务。对待给付判决是强制执行的依据,法院应在判项中明确说明,一方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首先履行自己的债务,才能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摘自《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1期王利明著《对待给付判决:同时履行抗辩的程序保障——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为中心》


关键词:家庭关系 民法适用

  超出家庭法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续造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民法典总则部分和其他分则的某些规范可直接适用于家庭关系。总则规范之形式统摄力原则上仅针对身份财产关系。对于纯粹身份关系,无需将排除总则规范适用作为确定开放漏洞的前提,但需要实质比较总则适用和家庭法内部续造的妥当性。对于身份财产关系,法官需要先就总则规范进行目的限缩论证,再考虑家庭法内部续造问题。在同时满足家庭法上规范和其他分则规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前者通常构成特别法。基于对规范目的之特殊考量,后者亦可能构成特别法。在家庭法无特别规定时,法官同样有义务先就其他分则规范进行目的限缩论证,再考虑家庭法内部续造问题。涉及家庭关系的外部准用属于概括准用,证立负担与类推适用大体相当。家庭法内在体系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家庭法内部续造原则上优先于外部准用和续造。家庭法内部法律适用、法律续造和超出家庭法的法律适用、法律续造之间顺序的判断,最终依赖于目的性考量。

  ——摘自《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刘征峰著《家庭关系民法适用和续造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