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红色血脉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对于正确学史用史、赓续红色血脉具有深远而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我国红色文化资源分布广泛,存在形式多样,具有法治保障的基础。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有关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目的、原则和基本范围等规定,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基础。部分省市人大探索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检察机关也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尚无专门法律;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等方面还有需要完善之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执法需要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范围、线索获取途径等也需要进一步拓展。
要积极探索红色精神谱系融入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长久生存的灵魂,唯有精神上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个民族才能在历史的洪流中屹立不倒、奋勇向前。”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立法要加强红色精神谱系的融入。应将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红岩精神、西柏坡精神等融入地方立法,进行保护传承。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立法还要增强立法的红色底色。红色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鲜亮的底色。《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注重发掘、研究、保护共和国红色法治文化,传承红色法治基因”。因此,立法原则上要深入贯彻党领导立法的原则;立法目的要指向传承红色基因,发扬红色传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立法内容要明确红色文化资源的内涵;立法保护范围要涵盖红色物质资源和红色精神资源。
要加快制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专门法律。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目的、原则、范围和法律责任等,为当前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部分红色文化资源仍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部分红色精神资源未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部分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在总结以往立法保护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加快统筹制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门法律。
要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一是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立法未覆盖全国分布的红色文化资源,法规数量不足。整体上看,应加快制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并加大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力度。二是统一规范法规名称。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名称存在不统一的问题,主要采用“行政区划名称和革命文物、革命旧址、革命遗址保护”的表述模式,不能很好体现红色文化资源内涵。法规名称要突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与传承,可统一采用“行政区划名称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或保护利用”的表述模式。三是优化法规体例结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多存在体例结构不平衡、不设置章节或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应科学设置章节,加强法规适用性。体例结构设置应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四是设立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名录制度。红色文化资源名录制度尚未普遍设立,应在立法中确立省、市、县三级红色文化资源名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调查,分级分类公布保护名录等。五是细化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责任,解决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方式不明确的问题。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分别规定,并明确法律责任承担的标准和方式。同时,加强对法律责任承担的监督。
要深入开展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执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执法主体,各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执法计划和方案,会同红色文化资源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对区域内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现状进行常态化检查。在未制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专门法律之前,当前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应将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作为法律依据,对于破坏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不到位、不当开发利用等行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要加强红色文化资源司法保护。当前,红色文化资源司法保护的路径主要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从获取线索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主要依靠检察机关办案中获得或者公益损害巡查中获取,案件线索获取的途径较为单一,应运用数字技术,建立多渠道获取红色文化资源公益诉讼保护案件线索机制。
要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部分红色文化资源跨行政区划分布,需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协同执法,如建立陕甘宁、鄂豫皖等革命根据地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协同立法、协同执法机制。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