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印发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较于原《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办法》对稽查的定义作出修改,明确了稽查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执法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稽查内容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因此《办法》将稽查内容规定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和执行生态环境执法相关政策制度情况等。

  在稽查程序和流程上,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监管要求,新增“非现场方式稽查”,制定了简易程序,明确“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等非现场方式开展稽查”发现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稽查单位可以直接向被稽查单位反馈稽查结果。

  在稽查责任体系上,《办法》的修订着眼于“内部监督、纠错容错”的工作定位,按照“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稽查工作。《办法》新增了妨碍稽查的责任追究规定,强化稽查保障;新增责任认定的合理考虑因素,新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规定,明确了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等7种情形。通过全面重构完善稽查体系,进一步强化了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专业性、严谨性,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工作信心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