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异步诉讼的现状与进路
异步诉讼,是指基于各方同意,当事人分别登录法院指定的电子诉讼平台,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参加证据交换、调解及庭审等诉讼活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对异步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规定,这标志着异步诉讼模式正式确立。
通过司法实践发现,异步诉讼模式的突出优势在于便利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信息交流,并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但随着异步诉讼运用的不断深化,司法顶层设计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践中需要我们检视当前的异步诉讼,并持续优化其功能。
异步诉讼运用中反映的问题
庭审仪式感减弱。传统庭审模式下,法庭仪式感常借助法庭的特殊构造营造庄严的氛围。在此氛围下,当事人可以直观感知法律的震慑力,这样的震慑力会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庭审活动。但异步诉讼模式下,鉴于法官与当事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非同步性,当事人无法感知法庭的元素,更无法感知法官的表情、神态。例如,部分当事人参与诉讼时边就餐边发表意见,或参与庭审时在嘈杂的菜市场边,这使得严肃的庭审活动的仪式感弱化。
庭审对抗性减弱。传统线下庭审呈现的模式是“进攻—防守—进攻”。在这样的模式下,双方需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攻击或防御,在交互式进攻与防御中,法官容易获知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由此可以将法庭调查的重点放在案件争议焦点上。在异步诉讼模式下,由于庭审流程的碎片化,加之庭审对抗的连贯性缺失,会出现当事人不予回复对方意见或自说自话的现象。此时,庭审对抗性的减弱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难以有效形成。
司法亲历性受损。司法亲历性,主要指法官应当置身并体验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亲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当事人的主张、理由及依据等,基于当事人的举证、陈述,并结合自己的心证,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在传统庭审模式中,案件审理是在具有法庭元素的封闭物理空间中进行,且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在此情况下法官的亲历性较强。在异步诉讼中,物理场所上的非同一性与庭审时间上的非同步性,使得法官无法直接感知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整个庭审过程处于被割裂状态,进而使得法官的司法亲历性受损。
认定事实难度增大。传统庭审中,当事人往往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其言辞内容。但在异步审理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思考或权衡,这给法官心证的形成及事实的查明带来更大难度,可能不利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异步诉讼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冲突
与直接言辞原则的冲突。异步诉讼“交互式对话框”侵害直接原则,法官无法从庭审中获取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等辩论旨趣,这使得法官心证形成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即,异步诉讼模式导致法官心证主要建立在各方于对话框中提交的信息基础,而并非建立在聆听各方的陈述与抗辩基础之上。此外,异步诉讼违背首次陈述的法定顺序要求,使得证明责任的司法功能无从有效发挥。
与集中审理原则的冲突。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在异步诉讼模式下,法官对庭审的指挥权被削弱,各方当事人均在其方便的时间进入“交互式对话框”参与庭审活动。这使得案件审理程序被划分为若干个环节,整个诉讼的连贯性被打断,诉讼过程被人为拉长,庭审节奏相对拖沓。这与传统庭审方式流畅且迅速的特点形成鲜明反差,不符合集中审理的原则旨义。
与传统审判仪式感的冲突。传统线下庭审要求各方当事人均需置身于物理意义上的法庭。在此亲历下,当事人可以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在庭审活动中对自身的诉讼活动较严肃、认真。即便是在同步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也可通过远程视频客户端亲眼见到法庭的符号:法庭、法官、法槌、国徽等。这些法庭符号会带给当事人视觉冲击,并引起当事人行为上的谨慎。而异步诉讼因为当事人无需置身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只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诉讼活动,使得传统物理意义上的法庭塑造的庄严、肃穆之感荡然无存,成为纯粹意义上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发表意见的网络平台。
与庭审对抗性的冲突。异步诉讼设立的初衷在于方便法官与当事人错时展开庭审交流。在此模式下,各方当事人均可在其空闲时间进行举证、质证及发表意见,这意味着诉辩双方很少在同一时间段举证、质证或发表意见,诉辩双方的庭审对抗性大大减弱。而庭审的核心在于辩论,异步诉讼的碎片化交流方式,不利于争议焦点的形成,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异步诉讼模式优化的建议
通过检视当前异步诉讼存在问题,并剖析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笔者认为,优化异步诉讼功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提升庭审仪式效果。为增强异步诉讼的仪式性,可从主体因素与环境因素两个方面着手。在诉讼参与主体方面,对于法院工作人员,可要求至少有两名人员同时登录,即至少一名审判员和一名审判辅助人员,两人相互配合掌控好异步诉讼活动。审判人员侧重于掌控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审判辅助人员侧重于记录案件主要信息。对于当事人而言,要求其着装规范,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活动,参与诉讼活动时保证无其他人员干扰;在环境因素方面,法院应着手优化异步诉讼界面设计,将法庭元素融入异步诉讼背景,例如将对话界面的背景、布局、色调等方面设计成近似于线下法庭的样式。就当事人而言,要求其保证发言环境的安静,法庭秩序不受其他人员干扰。
加强庭审交流深度。应从以下两方面优化:一是优先使用视频交流方式。尽量采用视频录制方式代替文本异步交流。这有利于保障法官接收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促进法官心证形成。二是优化文本交流方式。对于现有的文本交流方式,应着重提升异步文本信息发送的速度,并标识信息是否“已读”。同时,可加强信息回复的提示功能,例如,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发送完毕己方意见且被告“已读”后,系统自动提醒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对原告意见给予回复。这样既可以保证庭审节奏的连贯性,又有利于增强庭审对抗性,更有利于加强庭审的交流深度。
增设审理模式相互转换规定。从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若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与特点,综合运用传统线下庭审、线上同步诉讼、异步诉讼,则使各种审理模式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公正与效率也会同时得到兼顾。但是,考虑到需保证当事人诉讼程序的选择权,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享有选择权,只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的诉讼模式才可以互相转换。二是明确转换的适用条件。对于其他审理模式转为异步诉讼模式,应要求案件满足“因客观条件导致庭审无法如期进行”,且可进一步对“客观条件”作出规定。而对于异步诉讼模式转为其他审理模式,可设置相对灵活的规则,且转换的主要原因在于审理案件适用异步诉讼不易查明事实。
引入诉讼权利失权制度。异步诉讼庭审交流碎片化的特征,导致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攻击或防御,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部分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及发表的意见故意不予回应,部分当事人对对方的意见消极回应或自说自话。对此,笔者认为,可引入诉讼权利失权制度督促诉讼主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同时,需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第一,明确诉讼权利失权的主体。在异步诉讼模式下,诉讼权利享有的主体是参与异步诉讼的当事人。第二,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失权起决定性作用。当事人须对异步诉讼中的诉讼行为负责,在诉讼权利失权制度下,导致失权触发的原因须是当事人自身的诉讼行为,而非其他人员或者技术故障。第三,诉讼失权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第四,诉讼失权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主体不履行诉讼义务承担的不利后果,而诉讼失权是诉讼主体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综上,异步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独特的诉讼模式,具有传统同步庭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尤其体现在诉讼便捷性与诉讼效率方面。但异步诉讼也增大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不利于法官心证的形成,进而可能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为最大程度发挥异步诉讼的优势,应基于现有设计优化其功能,并提升其效能。同时,在配套制度方面,引入诉讼权利失权制度。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