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也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近期,某媒体原主持人赵某因涉嫌短视频侵权被限制高消费,引起广泛关注。有网友发帖称其短视频内容被赵某抄袭,法院已判决,对方不执行判决结果,遂向法院申请“限高”。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湖南某某文化有限公司创作的《了不起的匠人》系列纪录片,赵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素材制作视频,并在短视频账号上发布。法院审理认定赵某行为超出法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侵犯著作权,判决赵某在其账号连登七天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短视频时代,信息的传播和分享更加便捷,但也带来知识产权侵权频发问题。怎样界定原创和抄袭?创作者在输出内容时,如何践行原创守则?平台何以优化机制设定,规避抄袭内容收割流量,都是亟待探讨的专业议题。

  短视频平台上,有些创作者为获得更多的流量和关注,当起了短视频的“搬运工”,侵犯他人权利,注定要付出法律的代价。该案件为短视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也为广大短视频创作者上了一堂法律教育课,提醒他们敬畏法律、尊重原创,共同构建公正、透明、有序的创作环境。

  目前,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或许可而进行传播使用,包括对他人作品进行剪辑、搬运、传播及二次创作等形式。而过去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多强调提高用户版权意识,引导人们尊重原创作品。

  事实上,只有平台、监管部门重视起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共同维护、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发布载体,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强化内容审核管理,确保上传的视频符合版权规定,对侵权主体采取轻则限制流量、重则封禁账号的管制措施,是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敦促平台履行应尽责任,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短视频的创作方式、工具、技术和传播方式较为新颖,使得对作品创作主体、作品独创性、作品类型、使用作品的行为,以及提供作品的主体责任的认定变得困难。仅仅依靠个案判决“以正视听”尚显不足,还需建立行政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包括共同制定版权权利确认标准,确保著作权登记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建立司法审判的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使法院能够便捷地调取著作权登记信息,实现版权链和天平链的协同运作。

  长期以来,针对短视频平台上的侵权,著作权人提出索赔或寻求司法解决的并不多见,这或与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痛点不无关系,亟待有关方面加强对著作权人的支持,简化举证流程,减少成本和周期,提高赔偿水平。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对创作者的尊重,也是对创新的鼓励和保障。在版权意识逐渐提升、司法维权成本降低以及行政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原创作品才能得到应有尊重,短视频平台才能实现长久发展,构建起充满活力的内容生态和良好的版权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