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能动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家暴侵害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此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二是强调发现机制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三是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四是警示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提升,很多人已经认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并敢于说“不”。但毋庸讳言,家暴仍然存在于一些家庭内部,尤其是,一些儿童也成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者成为被争抢的“财产”。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再次普及了一个常识:儿童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不能被父母随意侵犯。
儿童往往是父母的掌上明珠,是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宠爱于一身的幸运者。现实生活中,少数儿童却没有那么幸运,他们或者被父母以关爱之名动辄打骂责怪,或者成为父母感情不和的“出气筒”,或者成为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的筹码,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受到家暴的侵害。
譬如,最为常见的是,父母因生活琐事生气吵闹厮打时,往往不顾及孩子的感受,在孩子在场情况下实施家庭暴力。还有情况是,在离婚纠纷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一方为抢得主动权,将小孩抢走并隐匿,以此逼迫对方就范。再有一种情况是,有的父母“因爱生恨”,对考试成绩不理想的孩子发泄不满或进行打骂,这也是一种家庭暴力。
父母的这些行为,实际上是把孩子当成了“私人财产”,让其成为父母感情不和或产生其他矛盾纠纷的牺牲品。以抢夺隐匿小孩来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为例,看似是为了“爱小孩”,实际上是坑害孩子。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抗打击能力较差,幼小的心灵接受外界暴力刺激后,容易造成难以恢复的损伤,甚至会留下终身阴影。原生家庭原本是儿童最安全的港湾,父母原本是孩子最有力的保护者,却成为伤害孩子最深的人,更会给孩子的幼小心灵留下创伤。
面对这些遭遇家暴或者目睹家暴的孩子,司法机关并没有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家暴是家务事”的传统理念影响下不予理会,而是充分做好能动司法,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在被害人或者监护人,或者学校老师的报告、申请下,及时固定证据,以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向施暴者说不,给予其负面评价。
司法机关剥夺施暴者相关权利的裁判理念,可以直接让施暴者尝到滥施暴力、无视儿童权益的法律后果。根据发布的典型案例,施暴者将可能被剥夺抚养权,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小孩。即便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如果发现其实施家暴,也可依法剥夺其抚养权,将直接抚养人变更为另一方。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父母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了司法机关果断介入家庭内部,及时否定家暴,为儿童提供有力保护的魄力和决心。这样的案例提醒所有为人父母者应尊重儿童权益,不能把儿童当作“私人财产”和附属物而无视其正当权益。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样板和范本,让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务事”、保护儿童免遭家暴方面有章可循,进而为儿童构筑坚实的司法保护屏障,全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