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合理保障”的规范路径

  近年来,我国出台的针对新业态用工规范的多个文件中,均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合理保障”进行关注,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政策文件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合理保障”的关注,包括: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要素。如何合理保障新业态下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休息休假权益,笔者认为,还需要回归劳动法的“合理”意蕴,构建符合新业态劳动法“合理”意蕴的框架。
  
  “合理保障”的实质内涵
  “合理保障”意味着坚持底线保障。在我国劳动法司法解释或其他立法条文中出现的“合理”大多需要按照社会主流价值观来评价是非曲直。最低工资制度和工时基准制度是传统劳动法针对弱势群体的底线保障制度。在平台用工冲击下,底线保障制度的需求虽然因劳动形态多样化发生变化,但平台用工利用算法管理的从业者,无论是否与平台形成严格的从属性关系,均受到法律和算法劳动规则的双重约束,因而应当坚持底线保障。
  “合理保障”须关注技术革新下的社会公平。算法作为一门科学技术,其规制的正当性来源于算法的社会应用风险而非算法本身。实践中,算法劳动规则内容在制定、修改、实施过程中呈现出单方性、片面性特征,这决定了其权力规范的制度需求。受技术壁垒隔离等因素影响,算法管理制度在设计与制定过程中可能掺入违背公众日常情理的朴素价值观。为了防止多层次算法风险对从业者切身利益造成侵害,有必要对算法控制者的权力进行适当规制。与一般算法监管的机制困境类似,劳动用工领域的算法也可能利用自动化决策的“技术中立”“责任鸿沟”等特点逃脱监管。因此,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合理保障”应当重视算法应用阶段的“技术向善”及社会公平。
  “合理保障”要求注重劳资公平价值。经民主与合意程序制定的劳动规则,代表着依契约所建立的秩序价值,当秩序价值与劳资公平价值发生冲突时,则需要对合理性进行权衡。依据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处理中,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坚持“有利于劳动者”这一基本理念。无论规则内容与形态如何迭代变更,算法劳动规则中有关劳动纪律等看似可单方决定的经营自主权范围,依然应当坚持劳动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合理保障”与软法规范的契合性
  与刚性立法的强制性规范相对应,软法规范指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规范,既包括国家法中的柔性规范,又包括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性规范。软法规范的问题导向、实效导向、需求导向等优势能够化解新业态下硬法刚性规范的制度不适配等问题。
  能够实现回应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没有体系性地有效回应新业态用工规范的权益保障问题。自律规范、合作规范、专业标准等软法规范能够提高劳动法合理性原则和要求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一方面,软法规范具有制度安排的合意性及实施方式的温和性,能够以较低的实施成本回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需求。另一方面,软法规范可通过执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渗入,提高刚性立法的实效。例如2023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中,通过制定书面协议范本,以柔性规范形式引导平台劳动规则制定和修改规范化。
  能够实现价值兼顾。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背景的指导意见》强调,“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这意味着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必须兼顾平台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软法规范能够契合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合理性要求、企业经济发展与劳动者利益的兼顾需求。一方面软法规范注重协商,无论是在创制过程中,还是在制度安排过程中,它都体现了参与主体的协商性、合意性。另一方面,软法规范强调双赢的博弈过程,通常会最大限度地基于合意作出合理的公共决策。算法管理的智能性使平台用工责任规范更具可协调性,现阶段这种协调以价值兼顾的柔性准则达成为重要目标。
  能够体现合理差异化。“合理”意味着差异化保护,包括工资制度差异化,不同行业劳动强度差异化,收入最低标准和合理标准的差异化。由于用工模式的多样化、算法管理的多元化,存在不同性质的工种、不同管理模式,可能产生不同诉求,这些灵活的实践需求要求劳动者保障体系要保持治理弹性。软法规范的制度安排弹性决定了其能够通过指导和建议等柔性方式规范用工行为,与此同时,通过灵活方式,给主体留有博弈空间和回旋余地。
  
  “合理保障”的软法规范路径
  整体来看,当前我国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的叙述方式、责任要求较为灵活,体现为用工责任规范、劳动基准制度等方面的原则性、开放性、笼统性,这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预留了制度探索空间,但过于原则性的规范会带来具体适用不明、监管尺度模糊等问题,影响制度规范的预测性和指引评价功能。
  构建“合理保障”的行业自律规范。规范性文件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合理”判断需求,一是均衡的工作量;二是合理的劳动报酬;三是合理的算法劳动规则。应当完善合理性评价的软性标准。首先,是关于均衡的工作量问题。“均衡”意味着坚守工作时间上限的底线要求,工时时间标准的弹性协调。同时,还意味着工时标准的社会理性,应参考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强度。其次,是关于合理的劳动报酬。在劳动报酬权益保障需求下,“合理”意味着“适当”的底线保障,以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报酬结算方式,谨防平台通过算法技术对从业者的工资收入进行变相克扣。最后,是关于合理的算法劳动规则。它需要寻求人本主义管理的理性评判标准。算法自动化决策可以精妙设计出计量化考核标准、数字化惩戒逻辑,使得上述限制在算法管理下被一一破解。相对于企业惩戒制度合法性规范而言,更要注重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意味着对潜在的、隐蔽的不当算法管理逻辑进行监管,应侧重算法管理的人性化、合理化技术纠偏,在合理性审查中借鉴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人本主义理念。
  完善算法劳动规则下的劳动者监督机制。上述柔性的行业自律标准需要与刚性规范形成制度融合才能更好实现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基于算法知情权、监督权制度的强制性规范是算法风险预防及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算法劳动规则内容合理性的制度基础。首先,应明确劳动者的内部干预权。2021年印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推动算法公开透明。从赋权视角看,确立劳动法领域算法透明原则可以实现从业者的算法解释权。新业态下劳动法所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决定了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具有天然不平等地位,通过劳动者算法监督权、知情权、解释权等干预权利的赋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算法黑箱”带来的风险。其次,要确立从业者的外部争议权。即,要充分发挥算法技术的优势,建立劳动者诉求数字化反馈机制与第三方监督机制。
  通过算法技术责任标准等形式规范平台劳动规则的制定与实施程序。一方面,要求平台以显著的方式准确、清晰、全面告知新业态劳动者关乎其切身利益的算法规则,包括平台进入或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单价等。另一方面,在制定、修订劳动条件类算法规则时,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听取工会意见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完善规则制定或修改的公示告知程序。与此同时,根据用工场景化的具体需求,完善劳动规则设计、应用部署及事后救济过程的行业算法技术责任规范。
  如何确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合理范围,关系到用工规范标准和算法技术矫正标准,也关系到新经济形势下劳动保护评判标准的确立。未来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既需要权责明晰的法律法规体系,又要建立以指导性、鼓励性为主的软法规范,促进新业态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