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篱笆将假冒企业登记的“李鬼”拒之门外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12月12日《法治日报》)
为顺应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提升企业登记便利度、支持创新创业、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我国企业登记法律法规明确了由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由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原则,且对登记时限作出严格要求。这些低门槛的登记规则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准入效率,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和市场发展、活跃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信用制度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登记流程中还存有信息核验短板,各部门之间还存在信息壁垒,对假冒企业登记的处置责任还不明确,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或伪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致使一些人在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稀里糊涂地背负债务风险,陷入相关纠纷。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将国家出资企业登记为股东,虚假宣传国企背景,在参加招投标、获取信贷等方面获得非法利益,损害被冒充企业的权益和信誉。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假冒知名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上大行其道,欺骗社会,误导公众,侵犯相关企业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令人无奈的是,不法分子假冒企业登记后,被假冒、被侵权的公民、企业等自证清白、救济权利相对困难,常常面临“谁也管不了”的困境,陷入各种纠纷、隐患中。假冒企业登记的种种问题呼唤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升级,在这样的背景下,《意见稿》的推出很适时,也很有必要。《意见稿》从拦截控制、查处追责、事后处置三个方面发力,为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扎起了立体“篱笆”。
《意见稿》强化了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对身份核验与实名验证的要求,明确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设立登记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涉及国家出资情况的变化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人的身份核验、实名验证责任以及登记机关的信息查验责任,让企业登记过程中有关信息核验、认证的要求更加严格、细化,有助于从源头拦截假冒企业登记行为。
虚假注册登记社会危害性强,而监管实践中的不少案例处罚相对较轻。《意见稿》加大了对虚假登记的打击力度,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责任,并“链接”了刑事责任和信用惩戒机制。较重的罚则让打击假冒企业登记的法律制度长出了更锋利的“牙齿”,也能让假冒企业登记的不法分子付出更重的法律代价、失信代价,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教育、拒止效应,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意见稿》明确由登记机关对假冒企业登记行为“责令改正”,要求完善撤销程序,理顺了对假冒企业登记的事后清理责任,能有效化解假冒企业登记撤销难、被假冒企业或公民维权难等问题。
总的来看,《意见稿》给企业登记法律制度打了一个补丁,扎紧了制度篱笆,为构建预防、控制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全过程控制机制和共治机制提供了制度支撑,可以把更多假冒企业登记的“李鬼”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