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速览

关键词:立法原则 立法技术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法定刑的修改,克服了相应法条的实质缺陷,但在条款设置与法条表述等方面还可进行立法技术上的完善。建议通过删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表述扩大主体范围(不必增设第二款),且能避免罪数认定与法条引用的难题;对加重构成要件与从重处罚情节应作明确、具体描述,建议不采用兜底表述。刑事立法是预防犯罪的手段,调整刑罚的严厉程度只是实现预防贿赂犯罪目的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更需要注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设计。如果将贿赂犯罪设计为企行犯,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要求、约定、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请托人提出、约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就能提高贿赂犯罪被发现的可能性与刑罚的确定性。如此,即使降低法定刑,也有利于实现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

  ——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5期张明楷著《刑法修正的原则与技术——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完善》


关键词:侵入 授权

  受从严打击网络犯罪刑事政策的影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成为规制非法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之一,其打击对象从最初的“木马病毒”扩展到“外挂软件”“翻墙软件”“网络爬虫”等具有一定中立性的软件,打击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其呈现出口袋化趋势。该罪逐渐被滥用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未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等专业名词作出合理解释,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理解“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时存在偏差,混淆了“数据”“控制”等术语的技术判断与法律评价。为防止该罪的口袋化趋势,应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解读其构成要素,为司法机关提供清晰的定罪标准。

  ——摘自《法学评论》2023年第6期高艳东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限缩解释——以打击对象为切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