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速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环境侵权
目前,我国实践中便宜主义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因个案特征而形成不稳定的价值排序,呈现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混乱、叠加。这既可能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也脱离行为人的责任承担能力与可预见性范围。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公法责任属性已得到默认前提下,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严格审慎”的适用原则进行界定是避免过度、重复惩罚的现实路径。在程序上需要增加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所提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磋商,并协调其与私益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刑事诉讼之关系。有关司法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主观状态界定为“故意”并客观化为违法行为,降低了归责难度。对此,需要回归“恶意”的主观状态认定,同时在因果关系上以行为人对结果的可预测性为判断准则,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构成回归“侵权四要件”。最终融入对责任主体的综合考量,审慎确定责任幅度,注重减轻中小企业责任,以期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得到合理适用。
——摘自《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0期高利红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严格审慎原则之适用》
关键词:行为标准 环境损害特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和综合标准的争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应选择行为标准,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从环境损害的固有特征来看,行为标准契合环境损害的特性,有助于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发挥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主导作用;二是从现有行政体制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来看,行为标准有助于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弥合现有行政体制内部监管的缝隙;三是从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构造来看,行为标准不仅是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的的需要,还与客观诉讼的诉讼构造的宗旨完全契合,是客观诉讼构建的一个必要环节。
——摘自《法学》2023年第10期赵俊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