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3〕20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小马站23号之1。
产权人:余文健(已故),男,身份证号码:44010419331011107X,于2013年10月11日死亡。
第三人:余选青,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马站23号之1。
第三人:余选荣,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马站23号之1。
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式水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56441406U,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小马站23-1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余选青户、余选荣户、广州市越秀区式水食品店,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小马站23号之1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按照《补偿方案》,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产权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选择珠光路北侧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05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6114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25.84197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的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8号1505房套内建筑面积合计为38.47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2.62803平方米。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人民币25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发出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若产权人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24.6114平方米,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0〕第0165-11号)单价为人民币40870元/平方米作出补偿,即人民币1005868元。
三、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应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继承登记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逾期未办理被征收房屋的继承登记手续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及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房屋产权调换。
四、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根据《补偿方案》,若产权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人民币2500元/月/户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产权人。若产权人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产权人。
五、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根据《补偿方案》,若产权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产权人征收奖励合计共人民币29533.68元,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产权人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6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产权人征收奖励合计共人民币147668.4元。
六、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根据《补偿方案》,给予产权人住宅房屋搬迁费人民币2000元/户。
七、《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项所列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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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大小马站书院群保护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流水井社区茂陵新街9号,电话:020-83347691),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