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的探索创新
——浅谈《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提供警务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近年来,警务辅助人员承担的警务辅助活动日渐广泛,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问题被提上日程。在此背景下,《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于近期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
《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48条,从招聘、职责、保障管理和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等进行了详尽的规范。该条例进一步探索创新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体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达到了较高水平。
使用大概念警务辅助人员用语,将不同机关、部门的警务辅助人员都囊括在内,实现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全覆盖、全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因此,有的地方制定有关警务辅助人员法规时,由省级公安机关牵头,法规名称采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表述。的确,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主体机关及各地方出台的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主体内容看,二者规范的内容大体一致,都以规范公安警务辅助人员从事警务辅助行为为主。但从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角度看,虽然立法在具体规范表述上采用公安或公安机关这个典型机关名称指代警察或侦查机关,但从规范名称角度考量还是宜采用警务辅助人员概念,无需冠之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从而实现典型选取与全面覆盖的统一。《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就采用这种大规范名称和小条文表述相结合的方式,并在附则第四十七条明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辅警参照该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该立法模式有助于节省立法资源。
构筑一体化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链条。第一,事前明职定责。在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服务人员基础上,《条例》对各自的职责进行列举+兜底式规定,明确文职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勤务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和履职方式。对此,《条例》规定,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可以独立开展一些服务性或者非执法类警务活动,但执法类警务活动必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开展;在第二十一条还明确了辅助警务人员的禁止性警务活动。第二,事中履职监督。《条例》第五章对辅助警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涉及考核制度、工作证件和标志标识、执勤和安全防护设备、警用车辆和约束性警械等。这些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要求涵盖警务辅助人员履职的各个领域和具体环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既有利于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依规履职,也使内外部监督标准更加明确。同时,除规定一般性警务辅助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之外,《条例》还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的履职回避机制。比如,《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过程中,遇到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由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回避。第三,事后追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可以起到预防和警示作用。《条例》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履职不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是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的规定,二是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带领警察的责任追究规定,三是社会侵害的责任追究规定。这三类责任追究规定基本涵盖了与警务辅助人员有关的责任情形,也充分考虑到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一般法的责任追究规定的协调衔接问题。
建立一整套警务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和待遇落实机制。实践中,待遇偏低、保障不足是导致警务辅助人员流失、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警务辅助人员职业认同感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是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依照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明确警务辅助人员除常规的职级晋升外,特别优秀的还可以按有关规定被招录为人民警察。这一整套警务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和待遇落实机制,为警务辅助人员充分履职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有利于保障警务辅助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警务辅助人员是警务活动重要的支持力量,它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状况直接影响整个警务队伍和警务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条例》的出台将有效推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规范化、法治化,也为陕西省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提供了规范依据。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