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罗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詹广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04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的30日内至本院三龙法庭领取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朱兴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寿明诉朱兴富、兰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08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04破30号

  本院根据浙江精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3年8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精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精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精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银座国际商务中心12幢4楼;邮政编码:312030;联系人:潘律师、袁律师;联系电话:18257564038、1835755509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精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精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浙江精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俞深深:本会受理申请人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衢仲第97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仲裁委员会


  声明  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鲁0683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沙明祥在“沙德欣下通知群”“沙家村服务村民群”微信群发布对原告沙连军的不当言论,侵害了沙连军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明祥停止在案涉“沙德欣下通知群”及“沙家村服务村民群”微信群中发表侵害原告沙连军名誉权的言论;二、被告沙明祥在案涉“沙德欣下通知群”及“沙家村服务村民群”微信群中向原告沙连军发布致歉声明,为原告沙连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限被告沙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致歉声明的内容须由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沙明祥负担);三、被告沙明祥赔偿原告沙连军精神抚慰金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沙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沙明祥未发布致歉声明,本院特刊登上述判决内容。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符斯斯:原告陈斌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11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黄城海:原告温州市千辉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闪金钱包”、“闪云钱包”APP各被害人:被执行人张斌斌、袁鹏超诈骗罪案(2021)浙0328执1671号之一,业经本院继续执行,再次有部分执行款已到位。依法进行分配后,本次被害人受偿比例为0.454%,现通知各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包括户名、开户行、开户账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相关信息以领取退赔款;逾期未提供的,本院依法对相关款项予以提存。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邢辰: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娟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705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常州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局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受理唐玲玉(身份证号:230183199403225029)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唐玲玉称2022年10月22日20时10分左右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行驶至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武宜路城际高铁桥下段,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3]48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权、汪林梅: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权、汪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4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权、汪林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516.9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3年7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为39860.93元,另从2023年7月26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对被告张权、汪林梅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北路44号(第6层)房屋[房权证号码:仪房权证金城(2006)字第00019228号,国土证号码:仪国用(2013)第0253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被告张权、汪林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的公告

  京海苏镇公告字[2023]48号

  经查,位于苏家坨镇北安河村阳台山公园西侧院落(或称“卧龙山庄”、“郭国庆楼”)的21处房屋(现房屋建筑面积为3624.63平方米),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至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影像、规划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请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3号楼108室

  联 系 人:   边宗圆  郭 鑫

  联系电话:   010-62481067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 日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的公告

  京海苏镇公告字[2023]49号

  经查,位于苏家坨镇徐各庄村军庄路西侧(原砂石厂、原垃圾厂)的3处房屋(现房屋建筑面积为1187平方米),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至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影像、规划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请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3号楼108室

  联 系 人:   边宗圆  郭 鑫

  联系电话:   010-62481067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 日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的公告

  京海苏镇公告字[2023]50号

  经查,位于苏家坨镇徐各庄村西大觉寺路北、铁路西侧两处院落(北院落包含两处小庭院,南院单独一处荒废小庭院)的12处房屋(现房屋建筑面积为1080平方米),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至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影像、规划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请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3号楼108室

  联 系 人:   边宗圆  郭 鑫

  联系电话:   010-62481067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的公告

  京海苏镇公告字[2023]51号

  经查,位于苏家坨镇徐各庄村西大觉寺路北130米、铁道西15米处院落内的2处房屋(现房屋建筑面积为421.46平方米),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至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影像、规划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请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3号楼108室

  联 系 人:   边宗圆  郭 鑫

  联系电话:   010-62481067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