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芜湖猴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王昆、赵翠芝、王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3]532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冯卫群:本院受理原告王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229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李宝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天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229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任智超: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2023)冀0705 民初2604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 时(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魏燚、魏兴超:本院受理原告雷仕伟诉魏燚、魏海全、魏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2日10时在本院老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侯福波:本院受理原告吴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 民29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吴姗与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年8月8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根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裁定受理对盐城市天重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海跃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滨海康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滨海县鸿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鸿锦电子有限公司、滨海耀峰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滨海汇丰化工有限公司、盐城鸿天电子有限公司、盐城中意棉纺织有限公司、滨海县华碧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盐城仁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滨海县泽群纸业有限公司、盐城雪豹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江苏华龙化工有限公司、盐城市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滨海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奇尔乐阀门有限公司、滨海鑫雷化工有限公司、盐城市天龙久鑫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志辉进出口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苏0922强清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5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担任前述20家企业的清算组。前述20家企业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9日前向清算组(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永宁路4号;联系人:于淼、顾劲松,联系电话:13770116626、139125886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重新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前述20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对应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田亮、胡永建、尤为、王伟:本院受理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4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民初13896、13911、13925、160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8 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出林、李三妹、李阿告、李春妹、杨批母、李葵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李出林、李三妹、李阿告、李春妹、李葵称其父亲、申请人杨批母称其丈夫李清发于2013年4 月6 日自行出走至今未归。2022年2月24 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高坡派出所使用大数据惠警平台未查到李清发的任何出行数据。现李清发离家出走后至今10年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下落不明人李清发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清发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清发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清发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朱辉、贵州宏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黔0103民初11184号原告陈婷诉被告朱辉、贵州宏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吴志勇:本院受理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 民初15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188.3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本息5188.3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0年1月28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潘娟娟:本院受理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 民初151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8030.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本息8030.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 元,由被告潘娟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郑琪:本院受理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民初151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432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本息43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 元,由被告郑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梁如意:本院受理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 民初15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如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710.3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本息5710.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0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遵义以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 元,由被告梁如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林亮:本院受理原告林亚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103民初20554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3)川0781民初5560号

  王汝彬: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内容: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806.96元;2.判令被告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3‰支付违约金共计3269.84元;3.判令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罗时驼:原告温州鑫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10月23日15时在本院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福州金森源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温州鑫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叶连东、朱利娜:原告浙江大沅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10月24日15时在本院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范坛棠:申请执行人范坛棠与被执行人宋目枝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09)安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范坛棠可领取案款1270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范坛棠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范坛棠受领的案款127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范坛棠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孙凌坤:申请执行人孙凌坤与被执行人黄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2)安执行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孙凌坤可领取案款1233.76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孙凌坤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孙凌坤受领的案款1233.76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孙凌坤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张淑香:申请执行人张淑香与被执行人郭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3)安执行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香可领取案款9028.5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张淑香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张淑香受领的案款9028.5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张淑香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黄天英:申请执行人黄天英与被执行人陈雪容、郭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3)安执行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黄天英可领取案款515.91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黄天英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黄天英受领的案款515.91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黄天英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曾幼萱:申请执行人曾幼萱与被执行人陈雪容、郭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3)安执行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曾幼萱可领取案款773.87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曾幼萱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曾幼萱受领的案款773.87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曾幼萱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郑金妹:申请执行人郑金妹与被执行人陈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3)安执行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妹可领取案款257.96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郑金妹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郑金妹受领的案款257.96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郑金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许灼琴:申请执行人许灼琴与被执行人陈雪容、郭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3)安执行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许灼琴可领取案款1031.83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许灼琴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许灼琴受领的案款1031.83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许灼琴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汤凤莲:申请执行人汤凤莲与被执行人林富生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2056号〕,申请执行人汤凤莲可领取案款4106.4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汤凤莲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汤凤莲受领的案款4106.4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汤凤莲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少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闽0981执2718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可领取案款24999.18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受领的案款24999.18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薛石棠:申请执行人彭白仔与被执行人薛石棠、占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981执781号〕,被执行人薛石棠可领取安置费40000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薛石棠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被执行人薛石棠受领的安置费4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被执行人薛石棠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林玉贵、方永亮:被执行人陈丽菊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8)闽0981执1227号〕,你们共可领取退赔款1052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你们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你们受领的案款1052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你们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陈少云: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泽新、福安市起航贸易有限公司、郑凤容、陈少云、温英娇、福安市兴掀浪贸易有限公司、张岩、冯晓、郭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981执2343号〕,被执行人陈少云可领取安置费100000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陈少云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被执行人陈少云受领的安置费10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被执行人陈少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陈成:申请执行人陈成与被执行人陈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8)闽0981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陈成可领取案款709.57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陈成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申请执行人陈成受领的案款709.57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申请执行人陈成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郭福华:申请执行人陈丛妹与被执行人林月明、郭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981执恢468号〕,被执行人郭福华可领取安置费80000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郭福华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被执行人郭福华受领的安置费8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被执行人郭福华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王伟成、李海、高米、王栎茸、王晓山、涂振峰、杨苗、遇同道、林作强、贺琦凯、杨恒东、李勇、袁媛、曹文冲、钟传兵、吴梦伦、胡清清、苏英悦、吴鸿楼、应杰艺、吴晓阳、卿建、陈雷、文刚、裴国艳、马锐平、唐丽颖、杨宏俊、刘鹏、沈睿瑞、罗小晓、王凤岐、郑亮:被执行人谢伟华、詹祥尧等罚金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981执2577号〕,你们共可领取退赔款19729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你们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你们受领的案款19729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你们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李炳春、刘冬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炳春、刘冬容、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981执恢31号〕,被执行人李炳春、刘冬容可领取剩余执行款190065.93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李炳春、刘冬容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被执行人李炳春、刘冬容受领的案款190065.93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被执行人李炳春、刘冬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张贵惠: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黄永华、林斌、黄爱斌、冯少莹、张贵惠、林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981执恢285号〕,被执行人张贵惠可领取安置费100000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张贵惠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被执行人张贵惠受领的安置费10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被执行人张贵惠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李诗杨、刘栓、苏冬蕾:被执行人林珍珍等人罚金、退赔、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案号为(2021)闽0981执195号〕,李诗杨、刘栓、苏冬蕾分别可领取案款1200元、4142元、1000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李诗杨、刘栓、苏冬蕾至今未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李诗杨、刘栓、苏冬蕾受领的案款1200元、4142元、1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李诗杨、刘栓、苏冬蕾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张月华、陈增金、刘碧梅、陈深全、陈惠芳:申请执行人张慧萍与被执行人陈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闽0981执恢452号〕,受害人张月华、陈增金、刘碧梅、陈深全、陈惠芳共可领取案款6875.55元。经福安市人民法院通知,你至今未到本院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向福安市公证处提存应由受害人张月华等五人受领的案款6875.55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你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领取上述案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


  (2023)浙0182民初2670号

  刘以军:原告建德市汇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人民币2393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在梅城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上海霖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受理黄玉梅(身份证号:513721199210184420)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黄玉梅称2023年3月1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武进区环太湖艺术城项目工地上工作时,面部和鼻部被弹起来的钢丝绳打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3]50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鑫桐机械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解亮(身份证号码:342224196303180811)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3]254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爽、郭向平:原告保定市定兴县明城恒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英、赵爽、郭向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626 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向平、赵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保定市定兴县明城恒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定明贷借字[2019]第019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0 元、借期内利息2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向平、赵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保定市定兴县明城恒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定明贷借字[2019]第059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7500元、借期内利息3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以275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自2019年6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学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88 元,由被告郭向平、赵爽、刘学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徐呈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信东与被执行人林型星、王叶凤、林垂钦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381执异92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第三人徐呈满、徐呈顺为(2017)浙0381执5676号的被执行人,徐呈满、徐呈顺应承担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武进区湟里湟溪建筑工程队(经营者:蒋小明):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受理吴小庆(身份证号:411425198907048479)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吴小庆称2022年6月2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常州招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上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3]40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