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家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家和万事兴。近年来,实体法方面,民法典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明建设作出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亦作了相应保护性规定,旨在推动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程序法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开始在全国百余家基层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指引。未来,建议加快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时机成熟时制定家事程序法。

  家事案件处理程序的精细化与专业化。首先,区分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家事程序包括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涵盖婚姻、亲子关系、收养、继承、赡养费给付、失踪人财产管理等,与普通审判程序不同,应进行合理分类。纵观域外相关规定,2008年德国制定了《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2011年日本修订了《家事审判法》和《非讼事件程序法》。我国目前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采用特别程序外,统一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不利于提升审判质效,建议制定涉及家事事件处理的程序法。其次,推进审判专业化。家事纠纷常涉及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决定了家事审判应走专业化道路,由审判人员综合运用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化解家事纠纷。目前,我国许多家事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建议建立专门家事审判法庭或家事审判团队。最后,注重执行程序实效,强化家事案件的执行。比如,以探望权强制执行为例,完善抚养子女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履行探望权义务的配套制度。

  注重家庭子女关系的修复与治愈。其一,规范家事调查制度,挖掘纠纷背后的深层次事实。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并衍生出血亲和姻亲,是较为牢固的社会关系。家事纠纷往往囿于矛盾的综合性和长期性,不易通过证据材料予以全面再现。应充分规范家事调查制度,促进审判人员找准纠纷成因,彻底把握案件来龙去脉。其二,规范心理疏导机制,治愈内心创伤。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当事人的情绪大多不稳定。建议引入专业的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专家参与案件办理,及时修复双方的心理问题,减轻痛苦、消除怨恨。其三,倾听子女意见,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理念,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识别能力等身心状况,给予表达意见或陈述意愿的机会,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同时,综合评判双方的抚养环境、抚养能力,允许特殊条件下由双方父母或其他合适的主体进行抚养。

  探索家事纠纷一次性和替代性解决机制。首先,探索家事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在家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如果发现可能存在的潜在关联诉讼,应积极向当事人释明,一并处理相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作用。其次,注重家事调解前置。应吸收外部力量,成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在温馨家事调解室,由双方当事人吐露心声,促进双方调解意愿达成。最后,运用多元化解纷方式,减轻法院压力。在诉源治理大环境下,家庭纠纷的替代解决极为重要。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乡镇、街道、社区、村邻、亲朋等相关人员的介入,或许更有利于让家庭重归于好。

  本文为四川省社科重点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资助课题(项目编号:2021DJKTb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