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本报讯(记者刘知彦)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牡铁法院)司法助力辖区营商环境优化,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纠纷案。
今年2月,原告向牡铁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返还某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756505.08元,并支付利息1439211元。
牡铁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3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原告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某物流园工程,双方经协商暂由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社局职能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756505.08元。
2017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告与他人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2021年9月21日,原告向人社局出具解除合同说明,并请求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2年8月22日,原告再次提交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证明该公司已结清全部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2年11月22日,原告向人社局邮寄律师函,请求人社局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社局收到律师函后未予答复。
公开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由于原告诉请较急切,且事关企业发展及牡丹江市营商环境建设,便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结合具体法条及《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容向被告人社局释明应履行的义务。今年6月2日,被告将案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及利息支付至原告账户。同日,原告向牡铁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通过审理本案,牡铁法院以司法实践向行政机关释明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均为营商环境内容。行政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