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刀刃向内”的决心推动政府诚信履约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8月12日新华网)
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各级政府的责任。政府在诚信建设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头作用,政府的诚信表现会产生传导效应或连锁反应,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民、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的诚信表现及权益。政府说到做到,践诺守信,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优化政府形象,向社会注入诚信正能量,能带动其他各方增强诚信意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下发通知,瞄准相关政务失信问题,着力强化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抓住了诚信建设的关键环节,必将对全社会的诚信建设起到“牵一‘政’而动全身”的推动作用。
《通知》要求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是一大亮点,也符合诚信建设的规律。无惩戒,不诚信。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公民、市场主体已普遍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其所带来的失信代价已经对失信主体产生了明显的惩戒、约束、倒逼作用。惩戒政务失信行为是完善政府诚信机制、建设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根据《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并强调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同时,《通知》还督促地方建立政务失信惩戒制度,要求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这样,就能建成上下对应、左右衔接的全系统、全链条政务失信惩戒机制,给政务失信者戴牢惩戒制约的“笼头”,让政务失信者受到震慑。政务失信惩戒的负面后果也能对其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起到普遍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营造政务守信的良好氛围。
政务失信惩戒机制的效果令人期待。只有让政务失信者受到必要的惩戒、限制,付出必要的代价,才能让政府诚信机制具备刚性和权威性,给各级政府立好诚信规矩,全面提升政府的诚信水平,促进政务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呵护好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