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
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
——浅析《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为规范和指导民用航空领域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作为一类重要的技术依据,对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正式实施,这对助推我国民航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民航安全和提高民航服务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为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加强民航标准化工作管理,中国民航局组织起草、发布《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
主要亮点
《征求意见稿》共5章25条,明确了民航标准范围,增加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国民航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相关内容,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进一步明确民用航空标准范围。《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民航标准包括民航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相对于原来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在民航标准的范围中加入了“团体标准”,解决了《规定》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范围界定模糊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民用航空标准,使得它在实践运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鼓励创新,培育发展民航团体标准。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征求意见稿》在第十六条明确:“社会团体可根据市场和创新需求,制定民航团体标准。”由于制定标准的市场主体本身也是标准的使用者,企业、社会团体参与民航标准的制定,所制定的团体标准能较好地满足参与者的利益需求。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也明确了对于具有技术创新、技术水平较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民航标准,进行相关科技奖励。这有利于调动民航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积极性。
增加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民航标准的国际化水平。随着国家标准化深化改革工作的推进和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颁布实施,为适应民航强国建设和快速健康发展,贯彻落实中国民航局2018年11月印发的《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行动纲要》中“增强制定国际民航规则标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等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及时反馈我国民航发展的利益诉求,逐步实现从“标准追随型”向“标准主导型”转变。
改进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积极对照我国《标准化法》的立法精神和现实要求,补足了原《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与短板,对我国民航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民航标准化管理水平,仍可从以下几方面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进行完善。
进一步提升国内民航标准国际化水平。由于民用航空运输具有天然的国际性特点,国际民航组织(ICAO)自成立以来就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民航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将其作为《芝加哥公约》的附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附件即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虽并不具备像公约那样的国际法效力,但各成员国仍需根据这些标准制定本国的法律和规章。目前,我国民航在制定技术标准过程中都主动参考国际标准,但自主创新且具备高技术水平的标准仍有一定提升空间。《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民用航空标准国际化建设的推动和鼓励力度,但要全面提升通用民用航空标准技术水平,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要构建民航标准化管理平台,依托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立国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平台,为技术标准的关键技术指标搭建实验验证平台,提升民航行业标准技术水平。二是重视标准化人才储备与建设,培养高水平的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采用多种渠道开展国际标准跟踪和对标工作。三是要组织制定具有优势技术的标准,做好国际标准技术储备。
进一步完善国内民航标准体系建设。民航标准化工作涉及民航各个领域的众多具体业务,包括空中交通管理、安全保障与运输服务、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民航信息化、节能减排以及通用航空等。目前,我国民航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存在不同类别的标准,还没有形成一定的标准化保障体系。可以通过构建科学完备的民航标准体系,进一步形成民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位一体,统筹协调、并行不悖的运行机制,这有利于促进民航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和行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的结构和布局,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覆盖全面、定位准确的民航标准体系。
进一步加强民航标准化监督,落实单位个人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明确了相关民航标准化管理各组织机构的职责,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只规定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给予处罚。这种可能会造成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效果无法达到预期,后期具体操作时也可能出现争议。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民航标准化管理的违法行为与责任。同时,有必要完备民航主管部门和各单位部门的监督职责与监督程序,不断提高办事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民航系统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