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监誓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场合之外的价值及意义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是否需要设立监誓人监誓
——兼谈监誓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场合之外的价值及意义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相继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但在组织选举或任命的相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是否需要设立监誓人,产生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应该设有监誓人对宪法宣誓进行监誓,使宣誓仪式更具威严感和庄重感。有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设立监誓人。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究竟是否需要设立监誓人进行监誓?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虽然没有规定设立“监誓人”制度,但一些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明确了设立“监誓人”制度。组织宪法宣誓设立“监誓人”制度,不仅是宪法宣誓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场合之外也十分有必要。
所谓“宣誓”,也叫起誓,就是用最郑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并请接受誓言者监督,在起誓这件事上把对自己的监督和处置全权交给誓言接受者。宪法宣誓制度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体制度框架下,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之一。
公职人员的权力是党领导人民赋予的,是由宪法和法律具体明确的。笔者认为,被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场合,通过宪法宣誓这一看得见的仪式,宣誓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就是在全体人大代表的监誓下,对党和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监誓人就是在场的全体人大代表,这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现场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已有全体人大代表在场监誓,无须再明确监誓人。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相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如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现场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有全体人大代表选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场监誓,也无须再明确监誓人。
在非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场合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即没有全体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场监誓,就要明确监誓人进行监誓。比如: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立了“监誓人”制度。依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国务院总理或受总理委托的副总理、国务委员监誓,由国务院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宣誓仪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宣誓仪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
综上所述,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没有必要再确定监誓人;但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场合之外,就有必要设立监誓人进行监誓。笔者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标对表高层做法,制定具体的诸如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场合之外组织宪法宣誓,明确设立“监誓人”制度,委托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员或授权“一府一委两院”机关领导人员进行监誓。
(作者单位: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大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