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之思考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指出,要不断深化“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近年来,在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但是,执行工作由“基本解决执行难”转向“切实解决执行难”更高目标,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还需进一步完善。
亟待加强部门联动中网络信息对接工作。当前,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保险、市场监管、通信、银行、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与人民法院网络信息对接工作不畅。譬如当前执行工作中,大量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查询、查封、解封等,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人民法院没有实行网络信息对接工作,造成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等工作量巨大,极大地消耗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又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必须线下到公积金管理部门、银行等单位去查询公积金信息、购买理财产品信息等。因此,应当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保险、市场监管、通信、银行、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与人民法院网络信息对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股权、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公积金等主要财产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断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强化冻结、扣划功能,推动实现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的全覆盖、无遗漏。
亟须健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但有的联合惩戒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系统,不愿意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生产经营、争资立项、获取政府支持、取得准入资格、授予荣誉、授信、准许特殊市场交易等方面的限制。有的职能部门协助执行意识不强,经常出现“联而不动”“动而乏力”的情况,导致案件无法执结。建议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确保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落地生根。积极推动联合惩戒单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生产经营、争资立项、获取政府支持、取得准入资格、授予荣誉、授信、准许特殊市场交易等方面实施限制,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强化完善公检法对打击拒执犯罪的衔接机制。目前,有的地方公检法各部门对立案标准、证据标准与程序标准存在认识分歧,加上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缺乏打击拒执犯罪的考核,使得立案侦查、起诉移送案件数量少,甚至部分基层法院一年内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例为“零”。同时,由于部分公安机关不配合自诉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不配合自诉人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导致拒执犯罪的自诉程序无法启动。建议进一步加强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将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统一打击拒执犯罪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和程序标准,确保形成合力,凸显打击效果。对涉嫌拒执犯罪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配合自诉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检察机关配合自诉人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此外,通过沟通协调,让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拘留被执行人,使得拘留不再难。
进一步完善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由于目前社会诚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企业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法人、自然人动产和不动产登记监管机制不健全、不到位,导致执行财产难寻。有的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与法院玩“躲猫猫”游戏,导致被执行人难找。有的被执行人利用企业清算、公司分立逃债,有的个人利用离婚、赠与转移财产等,增大了执行工作难度。建议加速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面限制。依法加大对公职人员的信用惩戒力度,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各级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加强对本单位公职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公职人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考核定级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作者为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