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等作出重点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指明方向、提供根本遵循。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公正司法,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贡献法治力量。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价值及意义

  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一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严格公正司法的核心要义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办案,不折不扣地把党和人民制定的法律实施到位。严格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让全社会信仰法律的重要举措之一。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严格公正司法。人民法院承担着保障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影响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必须严格公正司法,更好地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破解司法领域突出问题,需要严格公正司法。破解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等司法领域突出问题,必须扎实推进严格公正司法,聚焦影响严格公正司法的短板和弱项,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严格公正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点任务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其中,严格是司法的基本要求,公正是司法的价值取向。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持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畅通当事人诉权保障渠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登记立案。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依法进行规制。健全完善便捷普惠的诉讼服务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将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深入开展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多元化解。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把案件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公正高效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案件审判置于国法天理人情中综合考量,依法妥善处理好每一起诉讼案件,促进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着力破解审判责任不实、裁判尺度不统一、惩戒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深化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制约监督;正确处理司法责任与司法权运行的关系,健全公检法司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围绕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对下监督指导职能作用。

  规范司法裁量权行使。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裁判标准不统一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提供咨询意见、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依法依规开展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等方面积极作用。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差错案件所在部门进行问题整改质询、研究讨论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并加强宏观指导的功能作用。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要以强有力的制约监督确保司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增强制约监督的协同性、整体性,着力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让司法权在制度笼子里运行。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禁令,坚决防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严禁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的不正当接触交往,做到逢问必录、应报尽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

  科学构建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建立体现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司法规律、科学管用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考核指标既要客观反映审判质量,又要体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避免有的基层法院片面追求排名结果而忽视审判客观规律的做法,或者采取隐性规避手段影响数据。要高度重视考核指标可能存在的正向激励效果和逆向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发挥指标正向激励作用,最大限度降低逆向不良影响。要运用好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司法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推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传导到各级法院、压实到每一名法院干警。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切实把严格公正司法落实到审判实践全过程各方面。

  创新审判理念。要积极适应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要求,坚决纠正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传统做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理念,切实把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坚持立足审判职能理念,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尊重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法定职能,遵守法律程序。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坚持培育司法职业良知理念,促进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以司法职业良知激发法官职业尊荣感和社会责任感,让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完善审判制度。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审判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司法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坚持以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形式明确审判组织、审判人员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合议不充分、合议不规范、合而不议、“名合实独”等问题。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有效运行,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重要作用。健全保障严格公正司法的机制,用制度解除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司法的后顾之忧。

  改进审判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诉判关系结构,维护诉、辩、审三方诉讼结构的稳定性,保障基于诉、辩、审三方制衡关系产生的司法公正。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法院要依职权调取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案件裁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坚持和完善司法公开上下功夫,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立足国情,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审判方式与司法目的相统一。

  提升审判能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价值观念越发多元、人财物加速流动、信息技术深度运用,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复杂疑难程度不断增强,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要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全面增强审判人员严格公正司法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审判人员要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牢牢守住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