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行综合治理 构建大执行格局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鉴于此,有必要在全社会构建大执行格局,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加强源头治理 切实减少诉讼执行案件
“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是法院执行工作不力的问题,而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交织集中的体现。只有切实减少诉讼案件发生,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才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提升群众满意度。
多元化解决纠纷与争议。法院诉讼案件数量与基层治理效果息息相关,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以有效减少民事案件、降低司法成本。因此,应当将矛盾预防和化解落实到地方立法、政府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各个环节,发挥村(居)委等基层组织的争议化解作用,妥善化解相邻关系纠纷;强化消保委等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维护生产消费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加强法治宣传,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尽可能在基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要求,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必要深化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统一的失信信息发布平台,汇总行政、司法等各类型的失信信息。同时,加强完善平台的公示方式,加强公示平台的法律宣传,使市场主体准确了解失信平台、获取信用信息,并积极运用失信信息。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更紧密的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畅通“执转破”渠道,对资不抵债、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及时清理“僵尸”企业,维持市场活力。对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积极促成企业重整,监督重整方案执行。探索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对自然人信用情况和履行能力进行综合判定,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深化协作体系 转变执行工作方法
现阶段,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主要依赖法院系统查询。但是,受限于“案多人少”、财产类型无法全覆盖以及执行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限制,有限的法院执行力量难以满足群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的需求。为提升执行效果,有必要强化被执行人的主体责任,采取体系化限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完善协作查人机制。目前,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法院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难以准确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因此,有必要加强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能力,与公安机关、电信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位置信息、车辆位置、常用住址、收货地址等。对于法院决定拘留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时提供必要协助,并依法及时收拘。
加强信息资源共享。近年来,有的地方执行案件数量增加迅速且往年未执行到位案件逐年堆积,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手段效果有限。因此,有必要运用各方力量,对被执行人进行更全面、更精确的限制。推进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对被执行人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限制,比如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房产交易等环节,强制适用信用审查,全方位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对外投资、高消费等权利。
强化财产申报责任。目前,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实践效果有待提升。有必要进一步落实财产申报责任,强化相关惩戒制度,将法院被动查控财产模式转变为被执行人主动申报模式。其一,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责任,将法院在查询上的重点更多转换到申报审查上。其二,完善财产申报审查机制,将财产变动状况延伸至申请执行前,准确判断财产转移情况。其三,加大虚假申报惩戒力度,确保财产申报机制落到实处,督促被执行人如实全面申报。
坚持数字化赋能 提高法院执行工作水平
提高执行公开化水平。一是公示被执行人案件信息,曝光被执行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为市场主体提示风险信息。二是公开法院联系渠道,为当事人联系承办法官提供便利,及时核实财产线索、核查履行情况。三是公开执行案件状态,充分运用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案件的执行状态,接受公众监督。
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要有效发挥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避免违规以执代审。树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的理念,坚持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相分离的原则,发挥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和约束作用,对法院违法执行、不当执行的行为,畅通当事人异议申诉等权利救济渠道。
推进执行信息化。积极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一方面,方便群众诉讼,为当事人联系法官、提交材料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腿”,让当事人“少跑腿”,切实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另一方面,方便法官办案,推出文书自动生成、定期财产查控等功能,为执行法官减少事务性工作负担。如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提高网络询价覆盖率和准确度,使标的物参考价符合市场价,通过互联网技术发布拍卖信息,扩大潜在买受群体,提高拍卖成交率。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