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机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而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指明了方向。
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核心要义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处置,这需要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同参与。同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利于促进具有共同利益诉求、共同纠纷商议机制、共同纠纷化解行动规则的社会治理主体依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笔者认为,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充分重视人民群众这一社会治理主体的基本力量。推动人民群众更好地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并充分发挥作用,不仅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激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推动人民群众形成“要参与”的意愿;另一方面,需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的组织机制和协商机制,确保“能参与”的高效运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明确宗旨和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原则之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服务人民和依靠人民的有机结合,既体现了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坚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社会治理的问题导向,使人民共享社会治理成果,又体现了社会治理需要依靠人民群众,发动人民群众,从而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转变为自主创造美好生活的具体实践。在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指引下,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应当发挥统率和主导作用,立足“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完善基层协商的制度供给,畅通基层社会主体沟通、表达的渠道,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效能。
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主动性
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动力有赖于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借力多元共治、合作共治,有效满足“自己事情自己决定”的主观意愿和“自身真实需求自己最了解”的客观要求。与行政机关通过选拔性考试管理方式选任工作人员不同,扁平化的基层社会生活场域中,群众更倾向于从有共同利益诉求、生活场域高度重合的熟人社会中,推选出有威望、有热情、善沟通的人员作为代表,组织群众开展协商、沟通、反馈。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特点和优势,也正体现为社会成员基于信赖、互助、合作自愿结合,通过强烈的主人翁使命感驱使,促进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等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形成。从这个角度看,群众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并持续保持活力的应有之义,因此,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监督等自治实践的自主性。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可以通过加强和引导人民群众在社会交往中积极、充分运用并遵守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规则等各类社会规范,增进群众事群众议以及矛盾纠纷化解中对各种规范、公约的认同、接受、理解并遵守,完善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良好的互动反馈和有益的民主实践方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组织机制
“枫桥经验”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丰富发展,更加强调党的领导,更加彰显法治思维,更加突出科技支撑,更加注重社会参与,展现出历久弥新的魅力。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激发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活力,推动群众高质量参与社会治理。“枫桥经验”坚持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源头治理,这需要充实并完善基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增强群防群治力量,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的说理性、合理性,提升群众事群众议制度的公信力,实现矛盾纠纷真正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对此,首先,要完善人民调解队伍的推选机制。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按照人熟、地熟、情况熟、法律知识熟优先的原则,推选出有威望、德行高的能人(乡贤)担任调解员,优化人民调解队伍人员结构。其次,构建专门机关指导,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人员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使矛盾纠纷不仅能够及时发现,而且得以妥善化解,真正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健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协商机制
科学协商机制可以促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朝着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高效运行。近年来,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朝着法治化、规范化不断发展,立足完善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协商民主治理实践得到有效落实。
比如,有关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2023年新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2019年颁布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坚持群众事群众议原则,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重视并创造更多的条件畅通群众意见表达的渠道。一方面,加强对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以及实际运作人财物的支持,从源头上提升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群众的需求,对公共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有必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在涉及基层治理的法律制度中,并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协商结果有效推进,使群众愿意参与、能够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本文为2021年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性立法制度研究”(2021E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