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加强成品油流通监管 夯实油品供销储运保障能力
——兼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近日,商务部发布《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
《征求意见稿》在结构上分为总则、行政备案和准入许可、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35条,对成品油的批发、仓储和零售业务进行了规范,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该领域加强监管的标志性文件,有助于成品油流通环节建立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
明确界定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业务的内涵。成品油流通包括哪些环节?如何把握它的内涵和外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经营活动。针对市场上存在的认识不统一问题,《征求意见稿》附则部分给出明确定义:成品油批发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自有或租赁的成品油零售网点(零售装置)向最终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明确零售成品油的监管措施区别于批发、仓储。我国对成品油零售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实施行政备案管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经营期间基本信息如有变更,则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信息更新。拟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变更事项的程序亦然。该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企业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制定并公布成品油经营企业备案和许可的办事指南,明示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材料目录、受理部门、程序和期限。”
明确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相关规范。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明确了成品油企业经营的规范。一是要求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者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持有者要一致,如开展特许经营还必须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出租人应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到承租人名下。如果有停歇业或终止经营情况的,应到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办理停歇业备案手续或办理经营资格注销手续。二是依法诚信经营,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三是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四是建立油品销售管理系统,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如实推送油品购销等经营数据,配合开展经营数据采集工作。五是如果地方有特殊用油供应需求的,授权当地建立健全相关规定,由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农忙、应急、抢险救灾、灾后重建、重大活动及重大工程等特殊领域、特殊时段,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等技术标准的正规加油装置临时性供应成品油,并在到期后撤除。
明确成品油流通监管部门的分工及相关要求。商务部负责制定国内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活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批发、仓储经营行政备案,指导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系统,建立完善智慧监管制度规定,加强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的整合、汇聚和应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数字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应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发挥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在政策宣传贯彻、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明确具体监管方式。一是及时向社会公布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录。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录由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建立。二是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专项检查、日常监管等情况,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划分管理等级,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三是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查处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的涉及商务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则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四是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商务部。作为被监管方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接受专项检查并提交如下检查材料: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和进销存台账;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经营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相关证照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及整改情况;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可以客观反映成品油经营的其他材料。五是有关备案情况的规范。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有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已失效的、严重违反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等情形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上注销其备案信息。为保证相关规范和措施的实施,《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予以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有的内容还值得进一步推敲、完善。比如,《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在以下规定中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这使得逻辑不自洽,因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第一次出现是该条第一款,理应在第一款中即指明“以下简称”或者连同其他简称在附则中一起进行规定。再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监管执法领域与违法行为性质的划定并列,不妥。前者主要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建设、治安反恐防范、消防气象、应急管理、水域监管、质量计量、税收监管、市场监管等非商务领域,后者则是对成品油零售环节无证照经营性质的划定,二者并非处于同一层面,建议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