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随机分案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院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实现随机分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分案环节中的人为因素,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但随机分案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随机分案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分案存在主观意识和人为干扰现象。分案时立案庭基于知识及办案经验不足,可能会给见习法官分到案情比较复杂、不容易办理的案件。同时,如何分案、分配给哪个法官会存在主观意识占比大的情况。有些基层法院分案时,为照顾特殊情况,会存在系统随机分案和人工分案同时使用情况,这使得分案的主观化色彩浓厚。

  分案过程不透明、标准不统一。一般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只能从办案系统中或者案件移送过程中,知道被分配到的具体案件。对当事人而言,更无从得知案件是通过什么规则来确定承办法官的。立案庭分案的主观标准主要有适当归口型、适当照顾型、风险分散型,前两者将某一类型案件集中于某一法官,后者针对工作量和风险分散,在同一审判庭内,打破案件类型进行分案。

  分案数量不均衡。以民事审判庭为例,部分基层法院立案庭在移送案件时,只是按照案件的类型并参照各庭室职能分工进行划分,并移送到对应的相关业务庭,在数量上不会有限制。而在同一审判庭内,法官之间的分案数量也不会做到均衡。一般情况下,庭长将案件分配给具体法官时,基本上按照个人业务能力与业绩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一定要在承办法官之间进行平衡,那么主要考虑的是未结案数量还是案件的难易程度,这值得进一步思考。

  分案软件存在缺陷。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分案软件存在技术性问题。第一,不按设计规则运行。有的案件不能按照预设的程序,将案件分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手中;有的法官批量收案,收案数明显超过其他法官,造成法官之间收案明显不均,需要通过部门负责人指定分案,平衡法官收案数量。第二,同一原告或被告的同类案件,系统不能自动识别分到同一法官手中,只能通过部门负责人指定分案进行调整。第三,执行督促履行的案件,不能分到原督促履行法官手中,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部门负责人只能对案件进行变更。第四,诉前调解案件,立案时不能分到原法官手中。这些案件,有的是调解成功,需要立案出具法律文书;有的是调解不成,需要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但这些案件只能通过案件变更分到原法官手中。第五,同一件案件,因退回补充材料等原因二次分案的,不能自动分到原经办法官手中。第六,按照优先分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手中,客观上存在“鞭打快牛”的问题。

  无法识别案件繁简。随机分案依据的参数为案件类型对应的庭室和法官的存案数,实现每位法官收结案在数量上的“均衡”。但实践中,由于各种案件难度不一,法官的专长、经验与能力也存在差异,对于这些差异系统难以评价。由此,使得见习法官或经验尚浅的青年法官常分到疑难复杂案件。


  完善建议

  “分”“审”分离。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案件分配权往往集中在立案庭和业务庭庭长手中,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建议取消院庭长分案权,由立案庭在立案后按照预先设定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分配。同时,立案庭人员不承担具体的案件审理工作,这样既能减少分案的环节及流程,又能保证分案环节的形式公平。

  案件分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队伍素质存在参差不齐、年轻法官经验欠缺等问题。因此,要根据案件的类型、难易程度以及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经验情况进行分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案件审理质量。要针对案件的审判类型进行分流。不能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加区分地进行分配,让一名法官同时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要通过一定的判断标准,比如案由、涉案人数、涉案金额等,达到相对意义的繁简分流,保证案件分配的基本平衡,让分案环节的公平不仅停留在形式上。

  随机分案应系统化、程序化。法院系统应当设立统一的电脑随机分案系统软件,各个基层法院将本院各业务庭室人员按照姓氏笔画、姓名字母顺序等常见方式进行编号排序,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对案件进行分流,然后通过“摇号”方式对案件进行随机分配。随机分案应当将案件直接分配到具体承办人。

  不搞“一刀切”,考虑特殊情况。当主审法官因怀孕、生病、外出学习等原因,需要请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汇报至立案庭,立案庭暂停对该类主审法官的分案,并注明事由,待暂定事由消失,恢复分案。

  进一步完善分案软件。目前运行的计算机分案软件,虽然运行状态良好,但与审判管理要求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对随机分案的执行造成了一定影响。针对已经出现的实际问题,上级法院要协调立案、审管、技术部门加强调研,排查存在问题、梳理分析原因,对能够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及时予以修正,进一步完善随机分案制度,并建立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完善数字化立案以及随机分案系统,可在该系统内部设立更为智能化的立案以及随机分案板块,以适应司法改革体制下分案制度改革的需要。在立案时根据录入的案件信息自动实现对案件的分类、分流,然后根据预设的条件在分案时利用系统随机“摇号”的方式,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承办法官,并将分案情况自动在承办人的个人账号中显示,承办法官无需手动接收,系统实现自动接收随机分配的案件。

  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司法公开。立案庭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案件的信息一经录入电脑,电脑直接分案到人,一步到位,案件可直接移送承办法官,直接排期开庭。当事人也无需立案后查询案件承办人,这有利于减少分案的人为因素,有效防止法官挑选案件办理和当事人挑选办案法官,从源头上堵塞“人情案”“关系案”漏洞,保障司法廉洁。

  (作者单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