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探析

  近年来,网约车、网约配送等行业平台用工问题备受关注。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催生了平台用工的新就业形态,为了平衡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下的劳资关系,劳动法需要通过立法解释等方式不断完善自身,回应现实需求。理论和实务界均认可应当加强对平台用工劳动者的保护,但对是否应将其纳入劳动关系的范围进行保护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立足于现有“二元论”劳动分类制度设计基础上,对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加以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法与民法的功能衔接,构建多层次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实现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保障。


  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学说

  平台经济的发展引发学界关于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讨论。综合来看,各界均认可应当加强平台用工劳动模式下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在具体的保护路径上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观点。

  劳动关系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应当肯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通过确立劳动关系来平衡平台与劳动者的优势差异,对劳动者权益加以保护。为此,现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定标准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该学说主张,现行劳动法对灵活用工的新型劳动者留有保护空间,据实认定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平衡权益和责任划分切实可行。或者可以通过调整现行法关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标准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以组织从属性为主、经济从属性为辅,兼顾各要素的权重判断从属性,从而实现对平台用工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关系否定说。该学说认为,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二者或为合作关系或为挂靠关系应当具体判断,进而适用相应法律进行调整。在保护路径选择上,该学说主张通过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实现对不同形态劳资关系的平衡保护。即,认为要实现加强对平台用工劳动者的保护的目的并不必要扩张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而是可以通过为“民法做加法”,在平台用工合同基础上引入强制性保障机制,构建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回应现实需求。

  引入第三类劳动者进行保护。平台用工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世界性的命题,我国对劳动的认定采用“从属性劳动—独立性劳动”二分法的分类标准,而德国等国家的劳动法则采用雇员、类雇员和自雇者的三分法,从而使得人格独立但经济上有从属性的“类雇员”能够享受部分劳动法律规范的保护。有学者对域外立法中对第三类劳动者进行部分保护的做法予以认可,但对于是否应当借鉴修改劳动分类标准则有不同意见,更多的学者倾向于认可我国现行劳动分类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平台用工进行规范。


  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重点难点

  传统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要件式认定标准,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以人格从属性为核心。而平台用工作为一种新就业形态,它的劳动关系认定的重点难点主要在于对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和劳动分类二分法的挑战。

  平台用工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标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传统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工业化时代的工厂劳动关系为模型,以人格从属性为核心,但互联网平台用工具有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不唯一等新特点,在传统劳动法以人格从属性为核心的认定标准下,认定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较为困难。然而,事实上劳动者与用工平台之间的从属性确实存在,平台作为资源的集合者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机会,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劳动者实施强有力的控制约束,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中和合同关系的建立中,平台的优势地位明显,平台用工的现状对经济从属性的体现更为明显。据此,适当调整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以经济从属性为核心判断平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既能获得理论解释上的支持,也能回应实践需要,从实质公平角度审视劳动关系的成立。这一保护路径是在现有劳动法保障框架下的内部调整,操作成本较低,可行性强,共识度高,亦有利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整体完善。因此,对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应予以完善和保留。

  劳动分类方法的比较借鉴与反思。世界范围内的劳动立法对劳动分类具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不同,并据此建立了相应的以“二元论”或“三分法”为基础的劳动关系认定体系。适用“二元论”立法体系的国家采用全是或全否的逻辑认定劳动关系的有或无,仅对劳动关系进行劳动法的保护。采用“三分法”认定体系的国家还对居于从属性劳动和独立性劳动之间第三类劳动者予以部分保护。但适用“三分法”认定体系的国家在第三类劳动者的认定标准和保护力度上并不统一,差异较大。

  我国平台用工领域表现为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平台以民事关系为外衣规避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有必要借鉴“三分法”劳动关系认定体系对第三类劳动者的保护思路,完善劳动关系法律保障的层次,从而加强对平台用工劳动者的保护。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厘清对平台用工等类似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关键问题,通过完善和解释现有立法等方式改善实践中认定标准单一的做法,有利于加强对平台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路径

  平台用工存在内部用工模式复杂的特点,对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对于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规范,《指导意见》强调据实认定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重要性,肯定了平台用工劳动关系应当据实认定,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虽仍以合同关系加以规制,但对协议形式作了书面要求,且为行政指导的适用留下了空间,从而在遵循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平台用工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为平台经营模式下平台与参与者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留有空间,为平台经济的自由发展作了保障,总体上体现出权利、义务相平衡的规范原则。

  平台用工这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对我国既有的劳动法保障体系提出了一定挑战,《指导意见》通过调整劳动法的从属性认定标准,适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据实认定劳动关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通过行政指导和对形式要件要求的加强,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平台用工问题进行规制,有利于实现平台企业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同时,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为平台用工灵活性留有空间,有利于平台和参与者发挥创造性、能动性。《指导意见》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平台用工形态通过行政指导和民事协议约定平台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方式进行规范,一方面体现了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加强保护的倾向;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到保护路径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协议订立之前劳动者对权益内容难以具备稳定期待的问题。因此,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规制问题的探讨,在实务和理论界层面仍有较大空间。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