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数字化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标准申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字化转型工作。同时还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明确市级政府应当将数字化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字化转型工作行动方案,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化转型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条例》提出,要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化转型创新协同合作,推动构建数字化转型区域协调发展体系。将数字生态单列一章,从数据资源治理、数字新基建运营、数据伦理、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制定配套制度,让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更加凸显。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和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和争议解决等规范体系,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与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数据要素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措施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建立数字化转型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

  (据江苏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