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创设“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概念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围绕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候鸟保护、收容救护机构及其职责、人工繁育及成果运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管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内容作出规范和要求。

  《条例》规定,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实行名录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创设“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概念,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可以划定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予以保护;禁止在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对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迁徙通道等区域内的候鸟实行重点保护;要求本地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场所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建立收容救护档案;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的主体和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条例》设置专门条款对候鸟予以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等措施保护候鸟,规定每年3月20日至26日是广西的“爱鸟周”。

  (据广西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