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促进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根据去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人民法院负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法定职责。一年多来,全国各级法院高效行动,采取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一系列举措落实家庭教育指导责任,积极探索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应看到,由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概括性、原则性较强,各地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过程中,对履责的环节、时机、范围、方式、尺度等产生了不同理解,比如,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公平性、权威性和综合质效。
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意见》,明确了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要求和方式,以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等内容,主要目的是细化夯实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责任,厘清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边界,统一和规范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的措施和标准,给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更精准的依据、指引和抓手。
根据《意见》,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意见》赋予了法院全链条、多角度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权责,拉出了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措施清单,丰富了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选择,也优化了法院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场景和方式。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的介入环节和形式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可以在多个环节采取多项措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从而保障指导取得实效。
很多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夫妻双方感情的撕扯,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等责任。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到位、不正确、不符合法律要求,很容易出现家庭教育的缝隙、漏洞或薄弱环节,从而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揆诸现实,不少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染上吸烟、喝酒、吸毒等不良习气,结交不良社会人员,荒废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父母离婚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误导有很大关系。另外,留守未成年人、困难家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也很容易遭遇家庭教育的缺失问题。《意见》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明确纳入了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的责任范围,把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等纠纷以及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案件纳入了法院可酌情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的范围,有助于督导相关家庭或主体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弥合家庭教育的责任缝隙,补足家庭教育的短板,提升家庭教育的质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既是落实法律的有力依据,也是法院等责任主体的任务书、责任书。各级法院都应积极落实《意见》要求,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给家庭教育责任念好“法律紧箍咒”,推动家庭教育指导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范畴,努力减少涉未成年人案件,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